於是乎,網路上出現了“”一年打賞網路主播200億,他們納了多少稅?”的言論,一時間,言論鋪天蓋地而來,有討伐網紅主播的收入高還不交稅,有表明網紅主播納稅只是直播平臺的一個縮影,關注點應該是相關平臺的稅收稽查,更有甚者提出直接取締主播行業,大家都跑去幹實體行業的看法。
筆者建議大家都要理性對待!網紅主播肯定有不好的現象,這是很正常的,需要加強監管。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別人收入高,就胡亂打上了不良標籤!
從自身的財務角度來看,一方面,網紅主播行業確實需要財務合規化!因為“兒童高額打賞”“經紀公司刷榜誘導消費者跟風打賞”等亂象,這裡面涉及到了金錢,流水,平臺的操作是否合規化,值得商榷。
另外,不少直播平臺財報動輒百億以上的規格,那相對應的稅收是否做到位?過度宣傳,極容易給外界造成誤導,平臺有錢,主播不差錢,多繳納稅就是理所應當的。相反,一旦平臺有經濟方面的負面影響,就會被外界打上“偷稅漏稅”的標籤!這是對網紅主播的不公。
也說人說:“”主播的直播打賞收入,不是按個稅累進稅率徵收的,如果按照個稅徵收,那稍微大點的主播全都是45%頂格稅率徵稅,主播打賞收入是按照20%意外所得稅徵收的,就是中彩票交的那個稅。”
上述言論,要考慮的現象是,現如今明星藝人成立工作室,網紅主播也不例外,對外承接廣告、商演、出席品牌活動等業務的比比皆是,這都是國家法律制度,稅法制度所許可的。相反,你要是個人接任務的話,中間涉及的開具發票給廣告商、活動商環節,個人是無法提供的。成立工作室,稅局有稅可徵,有賬可查,更易於稅收徵收、稽查工作的展開,再說了,你要是真做假賬,金稅三期可不是好糊弄的。
還有一點就是,關於網紅主播成立工作室的問題,四流合一(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業務流)是會計“證據鏈”必須要做到的,財務合規化離不開這4大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