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截圖
到2025年,清理規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科學、規範、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為和服務規範健全完善,水電氣暖等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開展清費行動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對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相關收費進行專項清理,對本地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相關收費逐一摸清底數、查詢問題、集中整治,沒有合法有效收費依據的全面取消。
1.規範清理供水環節收費。
取消供水企業及其所屬或委託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線探測費、勾頭費、水鑽工程費、碰頭費、出圖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
2.規範清理供電環節收費。
取消供電企業及其所屬或委託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費、計量裝置賠償費、環境監測費、高壓電纜介損試驗費、高壓電纜震盪波試驗費、低壓電纜試驗費、低壓計量檢測費、互感器試驗費、網路自動化費、配電室試驗費、開閉站集資費、除錯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3.規範清理供氣環節收費。
取消燃氣企業收取應透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專案,包括:涉及建築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費用;涉及市政管網至建築區劃紅線連線的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建築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
禁止收取與建築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專案,包括開口費、開戶費、介面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4.規範清理供暖環節收費。
取消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向用戶收取介面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併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建築區劃紅線內屬於使用者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5.規範清理接入工程費用。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介面應延伸至使用者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使用者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從使用者建築區劃紅線連線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6.規範清理其他各類收費。
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或使用者自願委託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託、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託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檢定費用,並免費為使用者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
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
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使用者收取。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裝置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後,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執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搞好價格聯動調整
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1.完善供水價格機制。
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執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
2.完善電價機制。
按照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和統一部署,逐步理順輸配電價結構,加快形成結構最佳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
平穩推進上網電價機制改革,繼續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改革,進一步完善“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
有序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完善跨省跨區電力價格市場形成機制。有序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
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最佳化峰谷電價時段,助力新能源電力消納;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利用價格槓桿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同時,積極配合國家深入研究交叉補貼成因以及規模,完善交叉補貼補償機制。
3.完善轉供代輸及配氣價格機制。
城鎮轉供代輸及配氣價格納入《河北省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各級政府(含縣、區)進一步梳理城鎮轉供代輸及配氣價格;按照省有關規定減少轉供代輸環節,從嚴稽核轉供代輸價格;2021年底前,市縣全部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築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裝置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
建築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執行維護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後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4.完善供暖價格機制。
城鎮集中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集中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熱力銷售價格校核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鼓勵各地實施優質優價等措施,公平競爭,推進提質增效。
科學細化供熱銷售價格分類,對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生活用熱,應逐步按居民供熱價格執行。對熱電聯產企業,應以機組類別及發電供熱煤耗等指標為主,合理確定電熱之間的成本分攤比例。對大型燃煤鍋爐環保改造、天然氣供熱等導致成本增加較多的,可透過適當調整供熱價格的方式疏導,或透過政府補貼予以補償。
維護市場秩序
嚴格規範價格收費行為
1.規範政府定價行為。
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鎮供水供氣供暖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明確成本構成,細化職工薪酬、折舊費、損耗等約束性指標,合理制定價格。
少數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安裝收費,要合理確定利潤率,偏高的要儘快降低。
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少數經營服務性收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確定具體收費專案,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研究高可靠性供電收費和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政策,對餘熱、餘壓、餘氣自備電廠,繼續減免系統備用費。加強價格和成本資訊公開,保障使用者知情權。
2.規範經營者收費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水電氣暖費用,做到抄表到戶、服務到戶。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使用者,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使用者,水電氣暖費用應由終端使用者公平分攤。
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執行維護費用等,應透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後至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器具前,為滿足使用者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收費專案,要明確內容,實行明碼標價。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資訊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使用者公開。
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規範特許經營收費。
地方政府採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併網配套費等名目仍在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於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明晰權責界限
強化政策和法律支撐
1.強化政策保障。
取消收費專案後屬於公共服務範圍的,應透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特別是對需要理順價格的,要精心選擇合適時機,對低收入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確保平穩落地。
對採取特許經營等方式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合理制定相關收費標準,明確政府付費和使用者付費的界限,妥善處理好價格補償和政府補貼的關係,保障專案正常運營。
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可透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使用者出資等方式籌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2.統籌公共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
各級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堅持規劃先行,切實編制好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做到先規劃後建設、先地下後地上,確保新老城區互聯互通,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落實工程建設資金,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負擔。
3.加快推進經營服務市場化程序。
各級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以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為主導方向,加快推進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
加強指導,科學謀劃實施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案,推廣實施混合經營方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同時,創新專案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加強工程質量管理。
4.健全法規規章制度體系。
各級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斷總結實踐經驗,推進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業、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尤其對建築區劃紅線內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網設施裝置產權和執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的責任,明晰管理邊界,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