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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陂頭村裡,年紀稍長的村民始終忘不了21年前的那幾樁命案。那是一團揮之不去的灰霧。

1998年,這座位於江西永新縣的小村莊只有20戶人家。那年的6月至10月之間,村裡發生了怪事,多名村民突然間抽筋、嘔吐、不省人事。有人在醫院被救活了,有人死了。一開始,有的村民認為,這些怪事是“妖怪”乾的。

↑現在的陂頭村

警方介入後發現,死傷的村民系食用鼠藥導致中毒。不久,在村中口碑不佳、常與人吵架的周烈材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出於毒死毀菜園豬崽、洩私憤等原因,周烈材先後四次在村裡、他人家中投放鼠藥”。因犯故意殺人罪、投毒罪致2死9傷,1999年8月,周烈材被吉安中院一審判處死刑;2001年11月,江西高院終審判處周烈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自一審開始周烈材始終辯稱無罪,20多年過去仍在喊冤。近日,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介入該案申訴,他認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據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無目擊證人,無任何客觀證據。

2019年9月,紅星新聞記者從鄧學平處獲悉,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複查。9月5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新聞處,未獲迴應;負責該案的一名檢察官表示,不就該案接受媒體採訪。

“村裡出了豬婆精,專吃村裡人”

江西吉安永新縣蓮州鄉固塘村陂頭村小組,將日曆的頁碼翻回到1997年11月21日,對全村人而言,這是“噩夢的開始”,人們紛傳“村裡來了豬婆精,專吃村裡人”。

那天上午9點,村民老周家出事了。

老周生了兩個兒子,大兒子周小甲7歲,小兒子周小乙3歲。那天上午,周小乙吃過早飯不到半個時辰,突然全身抽筋,劇烈嘔吐,父母來不及與兒子說上一句話,他就撒手人間。

農民過於淳樸,沒有細想兒子突然死亡的原因,“怨命唄。”

↑現在的陂頭村

周小乙死後不到半年,1998年6月2日,大兒子周小甲也突然發生了與弟弟死前同樣的症狀,然後死去。1998年6月26日,另一名村民周某軍的9歲兒子周小丙,在午飯後上學的路上,也以同樣的方式迅速死亡。

7個月的時間內,3名兒童死於非命。彼時,村裡仍有濃重的封建迷信色彩。村民紛紛議論,村裡出了只“豬婆精”厲鬼,專吃村裡的小孩。據永新縣文化館的一篇紀實文章,周小丙死後,陂頭村全村動員,每戶湊了50元錢,專門請來一個“能降魔除鬼”的神漢。

神漢收錢、“驅鬼”之後沒幾天,1998年6月30日上午8時左右,周小丁(男,6歲)、周小戊(女,6歲)、賀小己(女,8歲)等4名孩子在玩耍時撿到一包夾心餅乾。其中3名孩子貪吃,狼吞虎嚥地吞下肚後,全部出現抽筋、嘔吐症狀,經醫院搶救後,倖免於難。

“豬婆精”不僅“吃”小孩,也開始“吃”老人。1998年9月19日,村民文某姬(女,82歲)與兒媳曹某汝、孫女周小庚(9歲)一家三口吃完晚飯不久,開始抽筋、嘔吐;經醫院搶救,曹某汝、周小庚脫離了危險,82歲的文某姬死了。

“怪事”並未停止。1998年10月1日,村民賀某光的妻子文某蘭,與女兒賀小辛(8歲)、兒子賀小壬(6歲)、兒子賀小癸(2歲)吃完午飯後,全部抽筋、嘔吐;賀小癸搶救無效,當天下午6點去世。

接連出現人命後,村委會、鄉政府將情況逐級向上反映。永新縣公安局迅速介入調查。

警方8天破案 連續7次投毒“真凶”落網

案件資料顯示,永新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到場後,並不相信“豬婆精吃人”的說法,他們把文某蘭在10月1日中午吃剩的飯菜餵給健康的雞吃。結果,雞死掉了。

“這一事實使那些認天命的村民目瞪口呆,它說明飯菜中有毒。”不久,警方在文某蘭家吃剩的飯和死者賀某冬的胃中,檢出了鼠藥毒鼠強的成分。

警方分析認為,陂頭村小組僅有20戶人,中毒或死亡的人分別涉及其中的15戶,均系子、女、兄妹長大後分家的骨肉至親。案件資料顯示,“誰會對如此人多面廣的村民下此毒手呢?只有心理變態者和同時對被害人有很深怨仇且又心胸狹窄的狠毒者才會下此毒手。”

案件資料顯示,警方介入後不久的1998年10月2日,村民文某賢告訴辦案人員,1998年6月30日發生的事件中,周小丁、周小戊等小孩在巷道撿到夾心餅乾後欲吃,村民周烈材的小女兒周某紅聞聲出來,叫他們不要吃,並稱這些餅乾“有毒”。

向辦案人員反映情況的第二天早上,1998年10月3日,文某賢吃過早飯後嘔吐倒地,全身抽筋,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後經鑑定,文某賢家廚房的食油有“毒鼠強”。

“根據被害群眾家屬反映:周烈材心胸狹窄,為人歹毒,常因小事與村人吵架。1998年8月,因晚稻放水,周烈材與文某蘭、曹某汝等三家發生了爭吵。過後一個多月,兩家人果然中毒。”案件資料稱。

警方調查報告稱,鑑於以上情況,周烈材被列為警方的重點調查物件。紅星新聞獲取的永新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則顯示,1998年10月2日,周烈材已被列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10月6日,周烈材被傳喚到當地派出所。10月8日,周烈材女兒周某紅被詢問,“其教師作為監護人在場,經政策教育和開導,周某紅講述了其父周烈材將老鼠藥灑在夾心餅乾上的事實。”

“為了摧毀周烈材的心理防線,考慮到在公安局院內審訊,每天人來車往,找人問事,干擾較大,於是決定在城東的‘五一’墾殖場招待所審訊。”警方調查報告稱,在事實面前,周烈材全部供認了其投毒殺人的犯罪目的、動機和事實,“從而,一舉破獲了全區罕見的連續七次投毒導致14人中毒,5人致死的特大案件。”

“案件破獲以後,該村寄放到外村親友家生活就讀的10餘名兒童相繼歸家,結束了流浪式的生活。人們奔走鄉情,拍手稱快。”警方調查報告稱。

“生性殘暴,心地狹窄,祕密投毒”

周烈材自幼在陂頭村生活,中專畢業後隨師學藝,做了一名泥水匠,同時在家務農。1993年,其妻病故;育有一子三女。案發時,大兒子周某斌22歲,女兒周某燕18歲,次女周某飛16歲,均在外打工;幼女周某紅,14歲,就讀於當地初中。

在警方的調查中,周烈材生性殘暴,心地狹窄;妻子病故後,沉溺賭場無力再娶,家境由小富跌落到窮境,“曾做過建築包工頭、具有中專文化的周烈材又受不了村人的冷眼,對這種具有強烈反差的生活環境適應不了,殘酷的現實逐漸使其心理變態。周烈材時常因爭水、宅基地等事情與村裡人吵架鬥打,進而憎恨與之吵過架的人們,並結下了仇恨,萌發了具有因果關係的犯罪。”

警方稱,自1998年6月以來,周烈材先後四次將事先購好的老鼠藥分別投放在餅乾、菜、飯以及食用油裡,三次以毒人為目的,一次以毒豬為目的,均採取祕密手段;先後導致11人中毒,其中2人中毒死亡。

以下為警方認定的周烈材犯罪事實:

1998年6月29日下午2時許,見到自家菜園的蔬菜被鄰居家的豬崽拱壞,周烈材心中氣憤,為毒死豬崽,他將三瓶老鼠藥倒灑在十餘塊夾心餅乾上,用食品袋包好,於當晚9點30分左右,將食品袋丟在自家房屋附近、菜園邊樟樹下。次日上午8時許,村裡4名小孩在巷道玩耍時發現了這些夾心餅乾,3名小孩食用後中毒,經醫院搶救脫險。1998年9月19日下午2時許,周烈材出門買香菸,途經文某姬家門口,見到素來與其不和的文某姬瞪了他一眼,故而舊仇不忘、新仇又添,當即憤忿不已,決意投毒。當日下午4時30分許,周烈材趁文某姬出門時,將兩支鼠藥全部倒入文某姬家廚房已經切好的芋絲芋片上。文某姬回家炒熟這些芋絲芋片,與兒媳曹某汝、孫女周某吃過晚飯,不久3人全部中毒,經送縣醫院搶救,曹某如、周某瀕危脫險,文某姬於當夜死亡。1998年10月1日上午8時30分左右,周烈材為洩私憤、報復本村賀某光及其母親,趁賀某光家中無人時,溜進賀某光家廚房,將老鼠藥倒灑在廚房的剩飯裡。當天中午1時許,賀某光的妻子文某蘭及女兒賀小辛、兒子賀小壬、兒子賀小癸飯後中毒。經該縣人民醫院搶救,文某蘭、賀小辛、賀小壬三人得救,2歲的賀小癸搶救無效死亡。1998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周烈材懷疑本村文某賢向進駐該村調查“10.1”案情的公安人員提供了不利於他的材料,加之平時雙方不和,故萌發了投毒的惡念,於是潛入文某賢住宅,將鼠藥倒入一個油罐中。次日早上8時許,文某賢用這些食油炒菜、吃飯,飯後不久鼠毒發作,經醫院搶救方倖免一死。

7次投毒3次未作認定 終審死刑改死緩

1998年10月2日、6日等多次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周烈材未供認投毒、殺人。案件資料顯示,被問及“你村接二連三出現不正常死亡人現象,你有何看法”,周烈材答“我認為是本村的水、特別是飲用水、以及農藥瓶亂丟亂放造成環境汙染有關係”。被問及“與本村哪些人有過矛盾”時,周烈材答“我與同村大部分人家有過矛盾,有時為擋水一事吵架,有時為別的一些事情也吵過架”。

1998年10月8日,周烈材改口,“我願意配合你的工作,願意交代問題。我是投了毒。”

1999年1月8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的一份《補查提綱》顯示,該院認為,永新縣公安局關於該案的一些問題需要補充,主要包括:

1、1997年3起投毒案件死者周小甲、周小乙、周小丙系何人投毒致死,案件無材料反應,是否周烈材所為?2、嫌疑人周烈材稱,作案後至抓獲前,其家中抽屜中仍有鼠藥。公安局提取後為何不作鑑定?應送檢。3、嫌疑人周烈材在檢察機關審訊中,對犯罪事實全面予以否認,辯稱原有罪供述均是在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和誘供下所講。請公安機關就此案偵破過程、審訊方式作說明。

永新縣公安局答覆稱,根據周烈材的供認,其犯罪起源於1997年11月,採取的手段是灑老鼠藥在餅乾上,利用本村小孩經常途經其家後巷聚集在後山上玩的條件,窺測物件,並將毒餅乾拋於路邊,待小孩路見而撿食中毒,把周小甲、周小乙先後毒死,後又毒死了周小丙。

“由於其毒死周小甲、周小乙、周小丙的時間較早,作案手段狡猾,現場又不存在,人們的記憶也不太清楚,難以取到足以定論的證據,因此,公安機關對此未作認定。”永新縣公安局稱。

同時,公安機關稱,對周烈材的審訊,完全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進行的,縱觀全案的調查程序,確定周烈材為重點嫌疑物件是以其作案時間及其他因素為基礎的,對其進行持續審訊是在掌握了其灑鼠藥在餅乾上等事實情況下展開的,“以事實為依據的審訊,還需逼供嗎?”

↑吉安中院判處周烈材死刑

1999年8月,因犯故意殺人罪、投毒罪,周烈材被吉安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判決書稱,周烈材採取投毒的方法故意殺人作案3次,致死2人、中毒6人;為毒死他人牲畜,將灑有鼠藥的餅乾投置房屋前後和菜園,造成3名兒童中毒。

2000年11月,江西高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該判決、發回重審。2001年6月,吉安中院維持此前對周烈材的死刑判決。

2001年11月,江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周烈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於改判死緩的依據,判決書稱“鑑於本案具體情況,對周烈材犯故意殺人罪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此外未作詳細說明。

20年申訴 江西檢方立案複查

自一審開始,周烈材即辯稱未實施犯罪,原來的有罪供述是在偵查人員毆打下招供的。

當年為周烈材辯護的律師熊最之,現在年過七旬,已經退休,回憶這起案件,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審開庭時,周烈材當庭舉起雙手,其十指無法張開,兩手分別蜷成一團;撩開衣物,滿身傷痕。

紅星新聞記者在坡頭村中走訪,多名村民表示,周烈材喜歡出風頭、打抱不平,平時的確因一些瑣事與村民發生口角,但這些現象在農村較為常見。村委會會計說,“他確實和很多村民不太融洽,但沒到殺人的地步。警方會懷疑到他,並不奇怪,但是大家平時聊起來,對這個案子也還是有疑問的。”

↑熊最之至今保留著20年前的案件資料,他說周烈材案一直是他的“心病”

周烈材的兒子從不相信父親會投毒、殺人,在他的印象中,父親在村中為人強勢,但心地正直,母親1993年去世後,他獨自支撐這個家庭,撫育子女,“1994年,我18歲,出門打工,父親給我寄了一封信,只寫了八個字: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周烈材的兒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些年,他一直在上海工作,每隔兩三年去監獄看望一次父親,平時也有書信往來,每次父親說的都是同樣的話:“你們要替我申訴,我沒有殺人,我是無辜的。”

↑周烈材在獄中寫下的申冤書

熊最之表示,警方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周烈材當時12歲的小女兒周某紅在其老師在場的情況下,向警方講述了父親將老鼠藥灑在夾心餅乾上;熊最之曾向這名在場老師作調查筆錄,這份筆錄內容顯示,該教師稱,她在場時,周某紅並未講述其父灑老鼠藥的事情,中間一段時間,警方讓該教師迴避,對周某紅獨自問話。

事後,周某紅翻供,稱其“父親將鼠藥混在夾心餅乾中”的供述並非出於自願。2019年9月,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公安人員對她說,“只要你這樣說了,你父親就能出來了。”

2019年,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介入該案申訴。鄧學平表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據是周烈材本人的有罪供述,沒有目擊證人,沒有任何客觀證據,鼠藥的來源不明、去向不明,犯罪動機牽強;在周烈材拒不悔罪認罪情況下,江西高院二審對其由死刑改判死緩,屬於典型的“疑罪從輕,留有餘地”。

↑江西高院改判周烈材死緩

鄧學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本案的四起犯罪實施時間分別是1998年10月1日、10月3日、9月19日、6月29日,公安在10月1日介入後,便將該案定性為特大投毒案件,“除了6月29日案件, 其他案件均有調取客觀的指紋、足印等痕跡證據的技術條件及時間條件,特別是 10月3日之案件,然而本案案卷中概未顯示指紋、足跡的提取情況。”

周烈材在申訴狀裡提到,陂頭村裡1997年11月第一次發生兒童不明原因死亡時,他在井岡山做泥工,沒有作案時間,同村多人可以作證。“然而,周烈材向公安機關甚至當庭向法院提出時,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鄧學平說。

鄧學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9年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複查。9月5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新聞處,未獲迴應。負責該案的一名檢察官表示,不就該案接受媒體採訪。(除周烈材、鄧學平、熊最之,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編輯 楊渝彤

最新評論
  • 1 #

    若真的他女兒讓人不要吃那些有毒的東西的話,周烈才還是有嫌疑的

  • 2 #

    當年為周烈材辯護的律師熊最之,現在年過七旬,已經退休,回憶這起案件,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審開庭時,周烈材當庭舉起雙手,其十指無法張開,兩手分別蜷成一團;撩開衣物,滿身傷痕。熊最之稱,偵查人員亦出庭作證,被問及周烈材傷勢時,答覆稱周烈材系“自殘”。

  • 3 #

    一,沒中毒人家都有投毒可能。二,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後還有中毒現象沒。三,法官審問嫌疑犯時雙手的問題,肯定是逼供的,應該不是嫌犯作案

  • 4 #

    周烈材時常因爭水、宅基地等事情與村裡人吵架鬥打,進而憎恨與之吵過架的人們,並結下了仇恨,萌發了具有因果關係的犯罪。以上這段話摘自願文,最後一句實屬習慣思維的紙級錯誤,也是思維不嚴密的體現,有誰能準確理解有因果關係的犯罪?難道還有無因果關爭的犯罪嗎?!再者基於文中所述原因,也得不出必然實施此犯罪之結果,有理由懷疑這一荒謬論斷正是該案存在怨情的思想根源!如此論斷是何邏揖?!

  • 5 #

    有沒有一種可能,犯罪份子為了掩蓋投毒的事實,不惜下微量毒素毒倒自家人,然後馬上送醫,把嫌疑脫的一乾二淨,無人懷疑

  • 6 #

    真凶,真凶,真凶在哪裡!

  • 7 #

    陂頭村小組僅有20戶人,中毒或死亡的人分別涉及其中的15戶,均系子、女、兄妹長大後分家的骨肉至親。凶手在剩下的五戶裡面

  • 8 #

    97年11月,村裡第一次毒死人時,他在井岡山,沒有作案時間!那當時公安以什麼認定是他作案??是不是負責該案的公安幫他投的毒??

  • 9 #

    只想問下,周被逮捕後還有沒有發生投毒事件?

  • 10 #

    判了以後還出現中毒死亡事件了嗎?

  • 11 #

    說不定凶手就是最老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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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測謊機器人測一下,包括辦案民警有沒歐打

  • 13 #

    凶手可能不是一個人作案,或許是一對夫妻,凶手應該在15家被害人當中,沒有中毒的5家人家不是凶手

  • 14 #

    以前的不管有罪沒罪都開始翻供了,證據不足導致的

  • 15 #

    能對兒子在信中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人,不應該是惡人。但誰知道有沒有這信啊。唉,都是性格強勢招的禍端啊。

  • 16 #

    對比下我老家的單親鄰居,我感覺這人就是惡人,為什麼說他死不了,結合他的外出經歷,就是因為他學會了狡猾,眼界也比本村的人高而且他們村的人與他有過節的都沒人意識到防著他。

  • 17 #

    正義終究不會遲到,相信媒體天天告訴我們的這句良心話。

  • 18 #

    在井岡山打工時,家中發生投毒案,這個問題有明顯問題!

  • 19 #

    沒有本事破案,卻有權利害人。

  • 天翼雲躋身前三,移動雲仍委身others,二者終有一戰?
  • 直升機空中故障飛行員怎麼逃生?不僅可以跳傘,還能進行自旋迫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