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的《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
01
明確四項修復方式
1、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認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主體從有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
2、終止失信資訊公示,是指認定單位或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正在各級信用網站上公示的信用主體有關失信資訊終止公示。
3、標註失信資訊,是指信用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透過信用平臺網站就其失信行為向資訊使用者進行解釋或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說明。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信用主體需就其失信行為向資訊使用者進行解釋或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說明的,可向認定單位或歸集機構提出申請。
信用主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對標註資訊內容真實性負責的信用承諾後,認定單位或歸集機構應當予以標註。信用主體要求公開的標註資訊,認定單位或歸集機構應當予以公開。
通俗來講,就是“終止失信資訊公示”後,我們看不到這條失信資訊了,但是平臺還會繼續儲存,內部可以看到,當做後續“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同類失信行為”的判定依據。
02
明確四類失信資訊
《辦法》第六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資訊,是指依法依規編制的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和地方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資訊,包括:
①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資訊
②行政處罰資訊
④其他失信資訊
四類失信資訊修復條件和修復程式不同,《辦法》都作了具體規定。
①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刑事處罰資訊;
②被處以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永久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終身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資訊。
03
加強信用修復協同聯動
《辦法》強調了四個方面的信用修復協同聯動。
首先,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及時將信用修復資訊共享至上一級信用平臺網站,實現同步更新。
其次,認定單位和歸集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結果共享,並在收到修復結果2個工作日內同步更新。
再次,“信用中國”網站與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建立信用修復協同機制,及時同步更新信用修復資訊。
最後,“信用中國”網站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修復資訊共享,推動實現信用修復的社會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