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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10月1號開始,《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已經開始實施。與2016年的《關於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相比有哪些較大變化呢?下面我列出了幾點家屬比較關注的變化與大家分享。

改變1:

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納入監獄入監教育期間的加分、扣分

第四條 計分考核自罪犯入監之日起實施,日常計分滿600分為一個考核週期,等級評定在一個考核週期結束次月進行。

第十八條 罪犯入監教育期間不給予基礎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應當如實記錄,相應分值計入第一個考核週期。

監獄應當根據看守所提供的鑑定,將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納入入監教育期間的加分、扣分,並計入第一個考核週期。

簡而言之,看守所期間沒有考核分,但表現會記錄在案,移交監獄入監隊時會對服刑人員在看守所的表現進行加分扣分。此外,服刑人員在監獄入監隊期間沒有基礎分,但表現好會有加分,表現不好就扣分。

(舉個例子:入監隊大家基礎分都是0分,你表現好了可能加10分,得分10分;表現不好可能扣10分,得分-10分。到了勞動監區,每月基礎分100分,你表現好可能加10分,月底得分110分,表現不好可能扣10分,月底得分90分)。

對於有悔改之意想多拿分減刑早點回家的人無疑是重大利好,在看守所羈押階段就應該好好表現拿分了。尤其對於一些餘刑只有一兩年的,按照現行的制度大部分下到監獄拿分都沒達到提請減刑假釋的最低標準。而新規從看守所開始就能攢分減刑,這對刑期短的服刑人員無疑是利好。

而對於那些刺頭、驕橫跋扈、不思悔改的人,那就悲劇了,意味著可能從看守所開始就被扣分了。

改變2:

考核分值組成變動較大,引入監管改造分

2021年新規

第十條 日常計分內容分為監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勞動改造三個部分,每月基礎總分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過其基礎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間不得相互替補。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重點 罪犯監管改造當月給予基礎分35分;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當月給予基礎分35分:罪犯勞動改造當月給予基礎分30分:

2016年舊規:基礎分=教育改造分(65分)+勞動改造分(35分);

2021年新規:基礎分=監管改造(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35分)+勞動改造(30分);

有兩大看點。

一是新版引入了罪犯監管改造的計分考核,在新規中也劃分了“專職民警”和“管教民警”的職責許可權,並且明確了分值(扣12分)以下,賦予民警現場處置問題的權利,進一步保障監獄民警的威懾力。

二是勞動改造分從35分降低到30分。目前大部分監獄都已嚴格執行“5+1+1”的改造模式。但還有少部分監獄勞動量大,一週六七天都在勞動,這一情況有望得到改善。

改變3:

特殊人群的考核分值組成變動

第二十條 對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等經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勞動改造表現,每月基礎總分為100分,其中監管改造基礎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礎分50分。

2016年舊規,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現,每月基礎分為100分。基礎分=教育改造分(100分),簡單粗暴。

新版規定,基礎分=監管改造基礎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礎分(50分)。

特殊人群的考核也引入了監管改造,強化了監管改造。

改變4:

因不可抗力暫停勞動的,依舊給予改造分

第十六條 對因不可抗力等被暫停勞動的罪犯,監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並結合其暫停前的勞動改造表現給予勞動改造分。

例如剛開始的疫情管控、緊急停電限產等,導致服刑人員勞動被暫停的,結合暫停前服刑人員的表現進行給分。

改變5:

違規處理扣分幅度有所下降

2021新規

第十五條 罪犯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罰的,分別扣減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減後考核積分為負分的,保留負分。受到禁閉處罰的,禁閉期間考核基礎分記0分。

2016舊版規定

罪犯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罰的,分別扣減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閉處罰的,同時取消已有的考核積分和獎勵,自禁閉結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閉期間的考核基礎分記0分。

新規關於違規處罰的扣分幅度有所下降,避免一些服刑人員因扣分太多而絕望,在接下來的改造生涯裡混日子,破罐子破摔。

不過,扣分雖然變少了,但是影響的範圍還是很大的,像處遇、減刑假釋等的影響還是很嚴重的。尤其是減刑假釋,雖然扣分少了,但是違規記過還是真實存在的,即便分數還在,但是本批次減刑假釋提請就別想了。

改變6:

面向社會的監督,更加公開、透明

第五十條 監獄紀檢部門應當在監獄會見室和監區設定舉報信箱,及時受理罪犯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反映的計分考核問題。

第五十一條 監獄應當根據獄務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公開計分考核內容和工作程式,向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公開罪犯考核情況及對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

監獄應當透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召開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代表會等形式,通報計分考核工作,聽取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監獄應當注重發揮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監督作用,透過個別談話等方式,瞭解掌握情況,聽取意見反映。

新規明確要求監獄向服刑人員親屬或者監護人公開服刑人員考核情況及對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同時也提出了透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召開服刑人員親屬或者監護人代表會等形式進行通報,並接受社會監督。

新規花了很大的篇幅講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社會進度,這說明文明監獄的建設越來越公開透明化。

有些家屬經常懷疑親人是不是在裡面被針對扣分了,監獄內部存在暗箱操作等,這些問題都會進一步公開透明。尤其是其中提到的“監獄應當透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召開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代表會等形式”,無疑是一次重大改變,。

總而言之,監獄越來越文明是因為我們的社會越來越文明,我們的國家越來越文明。

但是不管監獄如何改變,監獄始終是監獄,囚禁你的空間也許從小黑屋到了現在的勞動監區和允許一定的活動範圍。

然而囚禁你心靈的枷鎖,留下的創傷永遠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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