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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事業關係到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隨著“十四五”規劃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頒佈實施,兒童福利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國家層面的相關重大舉措陸續出臺。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的《關於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完善公益普惠兒童福利體系”,作為推進兒童權利保障友好的重要方向。

一、兒童福利是兒童權利保障友好的基本核心,充分體現了兒童優先原則在社會政策領域的制度遞進

作為兒童友好城市的基本要件,兒童福利體系的建設必不可少也尤為重要,是實現兒童權利保障友好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一是積極履行國家親權,發揮兒童福利兜底性、基礎性功能。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體系,攸關兒童生存與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兒童優先原則隨著兒童福利發展和實踐逐步成為社會共識,國家親權法定並得到普遍認可,兒童已經不再僅僅是家庭的責任,需要國家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兒童福利制度建設持續推進,實現了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困難兒童的全面保障,基本實現了適度普惠型福利供給,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提供了基礎性制度支援。

二是有形空間和無形內容融合發展,為重構現代兒童福利制度發展模式探路。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是以城市為有形載體,形成兒童權益保護和發展促進的整合形態。一方面,兒童友好城市呈現出的有形外廓,需要無形的制度和服務內容的連結和嵌入。另一方面,兒童友好城市空間的適兒化改造,為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體系的遞送創造了空間條件,一定程度提高了服務有效性和可及性。城市空間集聚重構資源和服務,兒童福利等制度設計為“兒童友好”注入實質內容,呈現出兒童權利保障友好的內外統一,也是符合國情的兒童友好本土化融合模式。

三是培育兒童友好共識,發揮公共資源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國家責任和福利供給的介入,對育兒理念、家庭生活、社群治理等進行全方位影響,積極引導現代兒童福利觀念的形成,增強對家庭的支援,及時實施必要的干預、提供適當的服務,在現代福利理念和制度建設過程中形成育兒責、權、利的統一。從國內兒童友好城市的探索實踐經驗來看,兒童福利資源的集聚程度已經成為城市吸引人才集聚的重要軟實力。

二、我國兒童福利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具備了向公益普惠邁進的理念、制度和治理基礎

黨的十八大以來,兒童福利制度建設、工作體系、保障能力等全面加強,基本完成從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制度的整體演進,形成了向公益普惠邁進的制度矩陣,為兒童權利保障積累了堅實基礎和寶貴經驗。

一是特殊兒童群體實現分類保障。隨著孤兒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制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保障制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發展,困境兒童分類保障落地落實,各項制度之間銜接進一步深化,形成了多層次的福利津貼和服務體系,基本實現了分類精準幫扶。全國近20萬孤兒、超過25萬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國家保障,每年獲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超過23萬人,關愛服務體系惠及600多萬農村留守兒童。同時,瞄準短板弱項,進一步加強了家庭監護評估、成年孤兒安置、寄養和收養評估等政策和制度設計,推動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

二是兒童保護體系基本成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要求建立家庭育兒監護監督制度、替代性養育制度、發現報告制度等,明確民間託養等委託監護條件和程式、發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2021年,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成立,《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印發實施,兒童保護體系在法律、服務機構、專業人才隊伍和經費保障等方面均有了歷史性突破。民政部門作為牽頭部門,積極推動省、市、縣各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不斷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的培訓和指導,充分發揮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的積極作用,推動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兒童之家三級保護機構的建設佈局和最佳化轉型。

但我們也要清楚認識到,基於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的特殊背景,兒童福利仍然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短板,其行政管理體制、政策體系、福利供給形式、機制建設和資源支援體系等仍滯後於事業發展需要,相關功能作用發揮與重要戰略定位尚不匹配。

三、以完善公益普惠兒童福利體系為突破口,推動我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走深走實

現代兒童福利發展經驗表明,適時建立普惠型制度是解決兒童發展和相關社會問題的關鍵,也是更好推動我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重要突破口。完善公益普惠兒童福利體系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發力。

一是兜底特殊群體,全面提高保障水平。重點做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群體保障,深入實施“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探索擴大孤兒醫療救助和教育資助範圍,逐步拓展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並適度提高救助資助標準。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各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兒童工作隊伍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基層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網路和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支援兒童福利機構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廣機構內家庭式養育模式。落實《民法典》對兒童收養工作的新要求,真正發揮收養評估等制度對收養人的篩選和監管作用,全面提升被收養兒童國內家庭安置的政策環境。加強兒童福利工作標準化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

二是滿足服務需求,有序拓展保障範圍。對於社會上十分迫切的殘疾兒童服務需求,一方面,要逐步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另一方面,要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支援面向社會殘疾兒童開展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立足服務好兒童福利政策物件的基礎上,探索提供面向全體兒童的家庭監護和親職指導服務、發育遲緩兒童服務、兒童心理與精神輔導服務。積極支援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加大力度培育發展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基金會、企業等興辦兒童福利事業,將普惠兒童福利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三是探索高效模式,精準實施分類保障。藉助資訊化手段,進一步完善困境兒童資訊臺帳,加快兒童福利保障和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兒童分類管理和全生命週期管理服務,落實基於數字化管理的分類救助和全鏈條協同保護。加快推動各職能部門之間兒童資料的對接和共享,建立健全兒童福利和保護執法體系的資訊機制,構建全國統一的兒童福利和保護資訊系統和案例庫,為政策實施、調整、最佳化提供資料支撐。(作者:閆曉英 周京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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