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說中堯舜時期,我國的尊老敬老禮俗就已經基本形成。由於儒、道等家思想的影響以及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穩定,統治階級制定了一系列的養老措施,這些養老措施在《禮記》等傳世文獻中均有所見,但在引用時需要加以說明和辨析。
根據傳世文獻的記載,我們大致可以將這些養老措施分為賜物養老、減免賦役、刑罰寬宥、致仕養老、社會救助等五個方面。擬就以傳世文獻為依據,對上述五個方面的養老措施分別進行敘述。
一、賜物養老。物質需求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故而在物質上給予老人一定的賞賜是中國曆代王朝實行的養老禮制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措施,自上古時期便已成傳統。統治階級通過對老人進行一定的物質賞賜,使老人的基本生存得到保障,以示國家的關懷和優待。
這種行之有效的辦法是統治階級鼓吹施行仁政,建立王道樂土的重要法寶,也是國家和社會尊老養老的直接體現。
自古民以食為天,食物在人們心中佔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食物匱乏的原始社會,是否能夠儘可能多的獲取食物是一個部落能否繼續生存發展的重要條件。所以要想解決一個人的生存問題,那麼首先要解決的就是一個人的溫飽問題。統治階級正是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才會把保證老人的飲食作為物質養老的重中之重。
老人由於自身消化系統功能的衰退,在飲食上所享受的待遇自然與常人不同。《禮記·王制》雲:“五十異粻,六十宿肉,七十貳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離寢,膳飲從於遊可也。”異粻、宿肉、貳膳、常珍,這些都是在飲食上對於老人的優待。除此之外,還要結合四時季節的不同,給予老人不同口味的飲食以達到飲食的平衡。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生產力發展尚不發達的先秦時期,讓老人擁有這樣的飲食待遇可能性並不大,但先秦時期老人由於自身生理機能的衰退,在飲食上會有一定的講究是肯定的。
如1975年出土於北京房山琉璃河黃土坡253號墓的堇鼎,其銘文內容就是燕侯派食官堇去宗周照顧年事已高的召公飲食,而食官職責之一就是根據四時節氣提供不同的飲食。
以上這些所說老人在飲食上的待遇,所針對的對象自然是像國老這樣的貴族之老。而平民老者由於身份地位的差異,自然不能像國老那樣享受相同的待遇。平民老者的日常飲食較國老來說就十分簡單,“庶人耆老不徒食”,只要保證庶老在吃飯時有簡單的菜餚就可以了。
此外社會上還有數量眾多的像獨、矜、寡這樣生活不能自養的老人,國家也會將他們贍養起來。他們雖然不能像貴族老者那樣得到格外的優待,但國家對於這些弱勢群體在飲食方面也會給予一定的照顧。
除了在飲食上對老人有所關懷外,授幾、杖亦是先秦養老禮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白虎通·致仕》雲“几杖,所以扶助衰也。”老人由於年齡增長和身體衰弱而導致行動不便,出門在外時需要柱杖以幫助前行,在家中時則是需要背靠幾桌來幫助坐立,因而幾、杖就成為老人晚年生活的必需品。
几杖,又叫手杖、柱杖,在中國古代社會是幫助行動不便的老人行走的用具,同時也象徵著老人的身份和榮譽,是老人生活特權的標誌。在老人不同的年齡階段有著不同的作用。賜杖對象除了貴族老者外,庶老中有賢德之人亦可柱杖。相對於致仕之老更多的是政治上的尊崇,對庶人之老的尊崇則是體現在其社會地位上,如在鄉飲酒禮這樣的社會場合中。
《論語·鄉黨》雲“鄉人飲酒,杖者出,斯出矣。”等到拄杖的老人們都陸續離開之後,其他人才可以退場。參加鄉飲酒禮的老者一般都是庶老之賢能者,他們雖不如國老一般身份高貴,但在這個社會上也有著較高的地位,得到了人們的尊敬。
杖跟幾一樣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老者的身份地位,所以制杖的材料也是有所考究,一般以靈壽木為主。周代所賜之杖名為“鳩杖”或“鳩首杖”。原因有二:一是因手杖扶手處被雕刻為鳩鳥之形狀;二是由於老人由於年紀較大,消化功能不好,而鳩鳥食道較寬,取鳩杖之名是為寓意老人在進食時不會出現噎食的情況。周代甚至還設有官員專門管理所賜老者之權杖。
几杖起初是作為輔助老人坐立行走器具,但是後來卻變成了老人身份地位的象徵。如果說保障老人的飲食是為了滿足其物質需求,那麼授予老人幾、杖則是為了提高老人的政治或社會地位,以滿足其精神的需求。
二、減免賦役。除了物質賞賜外,先秦時期對於老人的優待還體現在賦稅和徭役上。賦稅和徭役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和軍事安全的根本保障,因此歷朝歷代都將賦役的徵收作為國家的頭等大事。但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來說,沉重的賦稅和徭役是他們所無法承受的。鑑於此,國家通常會視老人的不同情況而做出相應的減免。
首先是賦稅,文獻中關於國家減免老人賦稅的記載最早出現於《國語》。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西周時期老人的徭役雖然並沒有完全得到免除,但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老人的生活負擔卻是毫無疑問的。
所謂徭役免老,就是對達到年齡標準的編戶齊民免除徭役。《禮記·內則》雲:“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老人由於身體機能的下降,無法再像青壯年那樣承擔國家規定的沉重徭役,所以規定老人自五十歲起就不用服沉重的勞役,六十歲時就不用再服兵役。“《周禮》一書對西周兵役徵調制度有一些敘述。
據載,當時的‘國’(或稱鄉、郊)與‘野’(或稱“遂”、“都鄙”)的成丁農民都有承役義務”,但一些特殊的老人卻能得以倖免。國家只有在出現重大軍事活動的時候才會徵召他們,其他時候則免徵,可見國家對於這些特殊群體的照顧。
除了對老人的徭役減免以外,國家還將這種減免禮制延伸到老人的家人身上。老人由於年事已高生活無法自理,為了能夠讓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顧,國家在減免老人徭役的同時,酌情蠲免其家人的賦稅和徭役。“八十者一子不從徵,九十者其家不從徵,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徵。”
這種針對老人及其家人的徭役減免,即使是到了戰亂頻仍的戰國時代也仍然存在。管仲入齊國四旬推行“九惠之教”,對於那些擁有耄耋之老的家庭實行一定的禮制優待。《管子·入國》雲:“年七十以上,一子無徵,三月有饋肉。八十以上,二子無徵,月有饋肉。九十以上,盡家無徵,日有酒肉。”除此之外在《荀子·大略》等篇章中亦有相應的記載。
三、刑罰寬宥。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法律作為維護階級統治和鞏固國家的重要工具,是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中國古代法律的根本是以約法省則、矜老恤幼為原則,而不是崇尚殺戮、獄政。”先秦時期對於老人在刑罰上的寬宥以及對社會上侮老、虐老的行為的嚴懲,無疑是對這一原則的深入貫徹。
刑罰養老自三王時期就已然存在,但此時還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司刺所掌“三赦之法”所針對的“幼弱”、“老旄”、“蠢愚”,這三類人由於自身生理條件的限制,對於社會的危害性不大,即使有觸犯法律的行為,也應該酌情寬赦,與常人有所不同。在“刑不上大夫”的古代社會,這無疑是將老人視為擁有與士大夫一樣的平等身份,進一步提高了老人的政治地位。
老人由於年齡增長而逐漸喪失行動能力,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社會上經常會出現欺侮老人的現象,統治者對此非常重視。西周建國初期,周公就在康叔前往封國前告誡於他,《尚書·康誥》雲:“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希望康叔在發揚光大文王功德的同時,要彰顯明德慎用刑罰,不能欺侮鰥寡老人。
《尚書·無逸》雲“能保惠於庶民,不敢侮鰥寡,肆祖甲之享國三十有三年。”周公以殷商之先王祖甲為例,教導成王要惠及寡民,對孤寡無依之人不能隨意欺辱,並將此作為為政的重要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像祖甲一樣長久的享有國家。
統治者不僅在思想上重視老人,還付諸實踐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懲處不尊老人之人,以保證老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凡民之有袤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對於那些犯錯的人先讓其悔過三次,如仍不悔過就要將他的罪行告知他人,並讓其服勞役以繼續悔過。
同時為了更好地瞭解社會底層的老人的情況,西周時期還專門為此制定了一項能夠有效傳達民情的肺石制度,用來接受矜寡孤獨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上訪。老人如果有事稟告而長官沒有及時向上傳達,也同樣會受到罪責的處罰。
結語
如果子女出現不孝父母的情況,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大司寇掌刑罰,“以五刑糾萬民”,其中第三條就是用來糾察子女是否有不孝行為可見在先秦時期國家在刑法上對於老人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