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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先秦時期的養老禮制,首先就要明確先秦時期的養老範疇。什麼是老人?老人的年齡標準是什麼?先秦時期養老的對象有哪些?這些可以根據文獻典籍藉此可以得出相應的結論。

先秦時期養老禮制涉及內容廣泛,傳世文獻中多有記載,大致可以分為賜物養老、減免賦役等五個方面。除傳世文獻外,在部分出土材料中也有和先秦時期養老禮制息息相關的內容,值得進行深入研究。

先秦時期的養老範疇。所謂老人,可以分為生理學意義上的老人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老人。從生理學的角度上講,判斷一個人是否步入老年階段,主要是以其身體情況及年齡作為根據。

隨著年齡的增長,人的身體器官和生理功能就會開始出現一定程度上的衰老,外形也會有明顯的衰老跡象,這就表明其已經步入了老年階段。但由於身體素質、生活水平等方面的不同,每個人衰老的速度亦是有所不同,所以年齡就成為判斷一個人是否進入老年的主要依據。

從社會學的角度上講,衰老和年輕又是相對的。除了父母和子女外,家族內部一些身份較高的長輩對於後輩來說,即使在年齡上沒有達到老年人的標準,後輩們也可以將其稱之為“老”。

但無論是生理學還是社會學意義上的老人,在先秦時期都會得到國家的重視。對於尊老養老,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老人的年齡標準是什麼?贍養的對象又是哪些?本章擬從先秦時期老人之年齡標準、贍養之對象兩個方面入手,對先秦時期的養老範疇進行探究。

一、老人的標準。什麼樣的人可以被視為老人?中國古代尚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在尚不發達的中國古代社會,外形和年齡就成為歷代王朝判斷一個人是否步入老年的主要標準。

無論是在甲骨文還是在金文中,“老”字的書寫方式雖然略有不同,但從字形上卻大致可以看作是一位手中柱杖,背部佝僂的長髮老者形象。這與中國古代老年人柱杖、彎腰駝背、長髮的外形特點十分相似,可見早在先秦時期人們就已經開始對老人的外形特點有所關注。

關於先秦時期老人年齡標準,這個問題目前尚未有一個明確的定論。但部分後世文獻資料的記載,為我們研究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通過歸納整理,我們可以將這個問題歸結為以下幾種觀點:

以五十歲為起點,《禮記·王制》篇載有“五十始衰”,認為人從五十歲起就開始衰老。篇中老者所享受的部分社會待遇亦是以五十歲為起點,如“五十異粻”、“五十養於鄉”、等。

以六十歲為起點,《漢書·食貨志》雲:“民年二十授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規定了人到了六十歲就算是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從事農耕活動的老年人了,應當將國家授予的土地交還給國家,七十歲以後就會得到國家的贍養。可見西周時是以百姓是否能夠繼續從事農業勞動,作為判斷老人的標準。

以七十歲為起點,《禮記·曲禮上》雲“大夫七十而致仕。”致仕即為致事,官員在七十歲時就要向國君交還官職。《白虎通·致仕》雲“七十陽道極,耳目不聰明,跂踦之屬,是以退老去,避賢者路,所以長廉遠恥也。”這與如今的退休制度相類似。

以上各說並不矛盾,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以五十歲為起點是根據老人開始享受國家給予的各種社會待遇的時間而確定的。以六十歲為起點則是以老人是否能夠繼續從農業生產活動為標準確定的。以七十歲為起點則主要是指官員致仕的年齡。

一是中國古代人口的平均壽命較短,年齡標準制定過高則意義不大。中國古代,尤其是在醫療條件極其不發達的先秦時期,人在生病之後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治。再加上社會環境的惡劣,戰亂的頻繁使得整個先秦時期的人口平均壽命應該不超過二十歲,那麼將老人的年齡標準制定的過高就顯得意義不大了。

二是先秦養老禮制中的飲食、賦役等諸多社會待遇均以五十歲為起點,所涉及的內容較為全面。六十歲之說則主要是指人喪失勞動能力不從農事,或許是國家為了儘可能地擴大賦稅收入而將老人的年齡標準向後推遲。

在戰亂頻仍的戰國時期,有一些各諸侯國為了補充兵源和增加賦稅收入,甚至將老人的年齡標準定在七十歲。這樣一來,實際上能夠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實際上是鳳毛麟角的。

七十歲之說則主要針對的是官員致仕退休的年齡,因為官員致仕或多或少會對機構的運行產生一定的影響,將致仕年齡定為七十歲,一來可以讓國君有充足的時間來物色致仕官員的繼任者,二來可以讓官員在瀕臨退休之前將自己的經驗傳授給繼任者,進而保證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

綜上所述,結合具體的時代背景,將五十歲作為先秦時期老人的年齡標準最為合適。適當放低老人的年齡標準,不僅能讓老人儘早享受應有的社會福利,頤養天年,也能讓養老禮制在人口平均壽命較低的先秦時期變得更有意義。

二、養老之對象。養老作為國家的主要職能之一,除了要對老人的年齡標準進行規定之外,養老對象亦是需要確定。對於先秦時期養老之對象,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禮記·王制》雲“人君養老有四種,一是養三老、五更;二是子孫為國難而死, 王養;三是養致仕之老;四是引戶校年,養庶人之老。”“天子之於老,所養三:國老也,庶老也,死政之老也。”李建國認為“周代受養老人有四種:一是‘三老五更’;二是為國殉難者的父祖; 三是當朝年老致仕的官吏;四是年老而有賢德異能的庶人。”

“國老”身份較為複雜。許兆昌認為“國老既可以指代諸侯之卿、大夫、士之致仕者也;又可指天子之卿、大夫、士之致仕者”,“這些人由於有著豐富的學識和政治經驗,致仕後就被國君留於學中以備諮詢”,三老、五更作為群老之首,是從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致仕老者中選拔而來的,自然在“國老”的涵蓋範圍中。

“庶老”的含義則簡單許多,即為庶人耆老,就是指代平民之老者。以上幾種觀點雖然不同,但在實質上卻是一樣的。因而我們可以將先秦時期養老的對象大致歸結為國老、庶老和子孫為國事而死的老者三類。

中國古代養老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凡老皆養”,同時這也是中國古代養老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線。但所謂的“凡老皆養”,實際上是有重點有層次的“皆養”,是根據老人身份、地位的不同加以區分後再進行贍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皆養”,那些身份地位較為尊貴的國老則是成為養老的重點。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宗法制度盛行。宗法制度最早確立於夏朝,商朝時得到進一步發展,到周代時逐漸完備。由於宗法制度的盛行,先秦社會逐漸形成了一套上至君王下至庶民的嚴密的組織體系。這種嚴密的組織體系的形成,不僅使先秦社會的等級制度變得愈加森嚴,奴隸主貴族的統治亦是得以鞏固。在這種大背景下,國家養老所針對的對象就不能一概而論,而是需要因人而異。

二是受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原始社會生產方式的落後使得部落能夠獲取的食物資源十分有限。為了部落能夠繼續生存下去,所獲取的食物必然要由作為主要勞動力的青壯年先行享用,以便有充足的體力來繼續進行漁獵和採集,而那些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所能享有的食物十分有限。

先秦社會時隨著生產工具的進步,以農耕為主的經濟活動逐漸發展起來。此時的生產力水平雖然較之前的原始社會已經有了一定的提高,但這種提高卻十分有限。國家沒有雄厚的財政基礎作支持,無法給予全社會老人相同的待遇。

結語

像國老這種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老者,國家會在其衣食住行、政治地位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尊養和優待,對於鰥寡孤獨這樣佔據社會絕大多數的平民老者來說,國家只能滿足其在物質上的需求,以保證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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