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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盛期的私戰與西歐社會(9—13世紀)。後查理曼時代的歐洲,政治上的統一不復存在,“政治權力被當成一種有眾多領主分割的私有財產”,公權力變為私人權力。國家名存實亡,國王有名無實。隨著加洛林家族重建帝國的失敗,西歐正式進入封建時代。

(一)封建制度下的私戰。在封建無政府狀態下,私戰得到新發展,它與封建習慣緊密結合一起,成為封建社會的重要現象。而且此時的私戰只是假借了權利的外衣,起因和形式已發生明顯改變。如果說早期的私戰還是氏族司法的重要形式,封建社會的私戰則儼然是一種貴族之間的武力行為。

同時由於它與中世紀的法律和政治產生了更為廣泛和密切的聯繫,它的意義也大大豐富起來。之所以這麼說,乃是基於以兩方面:一方面,私戰逐漸成為封建貴族的專屬特權,其“重要標誌之一就是貴族享有隨意攜帶和使用武器的特權”氣其實這一變化早在査理馬特的改革時就己開始,具體表現就是貴族壟斷了武器和暴力,農民被完全“固著在土地上”。

他們不再是戰士,不再享有佩帶武器的權利。而且這一變化也被後來的統治者們以立法的形式將其永久性地確定下來。查理大帝在808年就頒佈過禁止農民攜帶防身所用的長矛和劍的禁令。進入封建社會,甚至到了13世紀中葉,法王仍在頒佈敕令,禁止農民攜帶武器的僭越之舉。

另一方面,私戰本身也是由封建社會的必然產物,這可以從三方面來講。政治層面,由於封建制度的建立,中央權力趨於瓦解和崩潰,統一的中央權威和權力中心不復存在,地方取代中央成為新的權力所在,這就形成了了一幅奇特的景觀:在中世紀西歐的版圖上,你能看到說不清的伯爵領和公國,卻很難找到一個疆界分明的國家。舊的帝國解體了,新的國家尚未形成,這就是當時的實際狀況。

大權旁落的國王自身都尚難立足,更遑論對貴族的私戰他進行譴責和制裁了。法律層面,在封建的西歐社會法律體系呈現出明顯的多重性,而且法律的種類更為繁雜,並形成了封建地方習慣、教會法、王室法、莊園法、城市法共存的格局,司法的困境也由此而生:不同的法律主體適用於不同的法律,缺乏一個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最高權威。

正如湯普遜所言:“在沒有共同承認的掌握裁判權的權威的情況下,即使在並非好戰的社會里也會發生武裝衝突。權利、義務、責任與效忠,更因為封建制度的佔有權,交織在一起,極易產生無窮的爭執,由於欠缺一個明確的法律制度與執法部門,人們多半要靠戰鬥維護各自的權利”。

關於法律的多重性,我們還可以以卡佩時期的法國為例。10、11世紀法國的政治和法律狀況存在巨大的地理差異,大致事實是:“西法被分割為諸多的公國,南法仍然處於成文的羅馬法的控制之下,而北法的大部分地區則是遵循舊有的習慣法在運轉,直到13世紀才成法典化進程。”

而且各個地區的習慣法還是存在差異的,博韋的習慣法就不同於諾曼底的習慣法。因此如遇有兩個地區的人民發生爭議,在沒有公正裁決的情況下,私戰往往成為首選。經濟層面,封建經濟下的財富是相對匱乏的,這是封建社會的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私戰橫行的經濟基礎。

在封建制度下,“莊園經濟是一種短缺經濟”,其產出也是不穩定的但是各種捐稅收入確是相對固定的,僅能滿足貴族的基本需求。而阿拉伯人對地中海的威脅,大大減少了貴族的商業所得,使得這種短缺尤為明顯,因此貴族們的地產往往不足以供養龐大的家族”,於是通過私戰掠奪他人的土地與財富就成了貪婪的男爵們“所可致富的唯一途徑”。

社會層面,在西歐尤其是在大陸,儘管地區習慣不同,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敵意己經成為一種制度,至少這在領主和附庸的關係上是確定無疑的。而且它還得到普遍承認,儘管這必須以輔之以特定的程序和制裁。根據一些編年史學家的描述,這一時期的很多私戰多是由敵意引起的,而且敵意的繼承形成了家族之間的夙仇,進而引發曠日持久的私戰。

從辯證法的角度看,私戰既是有限的,也是極具破壞性的。說其有限,主要指的是私戰的危害和範圍並沒有想象中的嚴重。其實相對於公戰,私戰還是有所剋制的,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私戰的形式和經濟社會的現實:

第一,私戰多以單一的戰鬥為主,幾乎沒有戰役。“襲擊是私戰最通常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奪取直接的財富一城堡外圍的耕地上的莊稼與放牧的牲畜,沒有太多的政治目的。即便是為權利而進行,目的達到即可,並不需要臣服,這也是有別於公戰的一個地方。通常一次戰鬥就能分出勝負,一般在血親復仇的極端例子中才會有較大規模與持久的戰爭,而這又多發生在大貴族之間。

第二,用於私戰的武裝力量是有限的,這體現在軍隊數量和服役時間上。對前者而言,私戰貴族的領地越大,提供的用於作戰的騎士就比較多。反之則相反。

就大陸而言,由於“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領主能直接召集到的騎士一般都不多。對後者而言,參戰的騎士有著固定的服役時間(一般為40天左右),超出這個期限,領主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這也使得私戰某種程度上成為一種負擔,因此領主務求速戰速決。

第三,頻繁但不以大規模殺傷為目的。騎士和貴族是私戰的主要參與力量,殺傷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掠奪和俘虜繳納贖金而獲取的鉅額利潤是騎士參戰的重要動力。因此在私戰中貴族們普遍儘量避免互相殺傷,他們更樂於生俘對方。

究其原因,一方面,他們同為貴族,相互之間有著最基本的尊重。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存在血緣關係或是戰友之情,殺死他們也是對自身榮譽的傷害,除非萬不得已;另一方面,俘虜可以帶來贖金,尤其是騎士和貴族俘虜,而“殺死騎士只會招致敵對方親屬的仇恨”氣就當時來看,一位貴族的贖金十分可觀,因而也成為私戰中騎士和貴族的一項重要收益。

即使是那些沒有親情或文化紐帶的農民雜兵,也避免殺傷貴族,由此它不僅可以獲得高額贖金,而且還可以得到被俘貴族的戰馬、盔甲和武器,這實在是“一項有利可圖的生意。”

而且在面對私戰時,農民們也有自救之道。在中世紀,教堂的避難作用一直存在。因此在私戰時期,有條件的農民可以攜帶牲口和傢俱什物進入石頭製造的村莊教堂避難。而且,當時國王的宮殿和主教的住所也具有庇護的性質,在盎格魯一撒克遜人時期的英格蘭,國王及其王族的宮殿具有避難性,同時國王的周邊也具有不可侵犯性。

在懺悔者愛德華和威廉一世統治時期,基督教主教的住所也可以作為避難地使用。除了這些法律規定的避難地外,一些地區的農民還有自己的避難所。在中世紀德意志薩克森紹圖附近,有一條岩石的巨型拱道,當地人稱之為“牛棚”,它就是一個天然的避難所,附近的薩克森農民可以在把他們的牲口趕到以暫避私戰之禍。雖然這一做法的普遍性尚待考證,但是確實是一個不能忽略的事實。

但是與此同時,私戰的罪惡也是毋庸置疑和不言而喻的。私戰不同於劫掠,但是又很難與劫掠區分開來。“在法蘭西,戰爭總是陷入搶劫,並伴隨著欺詐行為”。打家劫舍、焚燬村莊是私戰的必要組成部分,這給農民和農業造成極大的破壞。

蘭斯的裡歇爾記述了10世紀末安茹伯爵富爾克三世和布魯瓦的奧多伯爵之間的私戰,從他的行文中可以看出私戰的劫掠性質:“富爾克三世召集了4000人,由於自知實力不濟,因此他並不急於戰鬥,而是派兵不斷劫掠奧多的土地,意圖逐漸消耗奧多的實力,最終迫使他交出土地或給與自己同等價值的財物。"

中世紀法國梅利比斯領主的妻子普魯登斯夫人的一席話為我們描繪了私戰的危害,並提出了告誡:

在私戰中,一個人變得貧窮。他地位越高,他所花費的成本就越巨大。一旦他輸掉戰爭就會掉入困頓和災推之中。

俗話說得好,“災難更容易摧毀出身高貴的人”……不僅財富,就連對上帝、天堂、現世朋友和生命的愛也一同在敵對的私戰及其帶來的災難中消失或被毀滅。不光如此,私戰還戕害我們的身心,使我們墜入黑暗的深淵。鑑於此,出於對上帝的敬愛和對罪惡的恐懼,你要儘可能地避開私戰。”

結語

英格蘭的私戰雖少,但是其危害也是巨大的,斯蒂芬混亂時期貴族的私戰的破壞性和殘酷性一點也不亞於歐洲大陸。據溫切斯特的一位修士的記錄,“私戰毀滅了村莊,迫使村民們背井離鄉”,可謂是禍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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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個人都是矛盾的結合體,都有權利追求“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