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爛尾樓聯合斷供事件頻發,輿論譁然,人心惶惶,大有山雨欲來之勢。
該事件說明,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已無法解決爛尾樓問題,業主在經歷漫長痛苦煎熬後迫不得已選擇擺爛對抗的方式進行維權,有理有據,其情可憫,其勇可嘉,其法可效。企圖用徵信或法律責任嚇唬他們已然失效,光腳的不怕穿腳的,無產階級聯合起來還有什麼可怕。
所以,此件事情如果處理不好,有可能會成為引爆社繪東蕩的火山口,當局一定要從政治高度來看待,以穩定大局為目的,及時化解隱憂,讓業主們吃一顆定心丸。鑑於各方一籌莫展之際,本號冒昧草擬以下解決方案,以資各方參考。
處理原則:
開發商經營無方,沒有堅守商業倫理底線,違規挪用項目資金,導致樓房爛尾,造成業主重大損失,因此開發商承擔主要法律與經濟責任。政府及銀行作為利益相關方,從社會穩腚大局出發,依次承擔順位讓利責任。
處理辦法:
第一步,拍賣開發商公司資產,將其款項用於爛尾樓的完工。
第二步,如拍賣資產的資金也無法讓爛尾樓完工,則追繳開發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後所有的股東分紅與高管的超額工資、績效、獎金,將其用作爛尾樓的完工。
公司負債,樓房爛尾,置千萬業主的生死存亡於不顧,股東怎麼可以分紅?怎麼有臉分紅?高管怎麼好意思拿上億的年薪,良心被狗吃了吧!
故建議政府修改公司法與企業法,企業負債期間或有債務糾紛期間,股東不得分紅,高管不得發放高額工資、績效、獎金。
故建議政府清查所有房地產公司的海外開發項目與外幣債項目,看看是否涉嫌故意轉移公司人民幣資產。
如果開發商掩人耳目,通過項目開發、股權與債權的方式把公司資產轉移到海外,安排親信隱秘接手,卻把債務留在國內,留下大片爛尾樓坑害同胞,則應根據相關法律追究其法人及股東的全部責任。
第三步,如拍賣開發商資產及追繳其股東分紅的資金,仍然無法讓爛尾樓完工,則政府應將事先收繳的該爛尾樓的土地出讓金、業主買樓時交的契稅、由房產局保管的房屋維修基金,全部返還,用於爛尾樓的完工。
第四步,如以上三步的資金,仍然無法讓爛尾樓完工,則輪到銀行讓利。對於業主的貸款金額,銀行只收本金,不收利息,而是出讓利息收益作為爛尾樓項目的完工。
第五步,如以上四步仍無法讓爛尾樓完工,則業主可以對開發商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申請,開發商破產,購房合同無效,則從屬的按揭合同無效。
最後,衷心希望各方吃相不要太難看,懂得妥協之道,給老百姓一條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