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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發的碳交易市場具有很大的靈活性,需要將碳交易平臺建設、商業模式創新與政府實施干預有機結合起來,打造一個多元主體參與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本研究認為,碳交易市場本質上可以屬於特殊的商品交易市場,可以借鑑國內其他行業領域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管和調控的實踐經驗。我國正在積極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信用要素對市場經濟的支撐作用,以信用+大數據為基礎,對市場主體各類信息進行歸集和形成“信用畫像”,並由此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有針對性的獎懲制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推動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政府與市場關係轉變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既釋放了市場主體活力,又保障了市場平穩運行。本研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任務:制度建設、平臺建設、數據互通、監管機制、應用機制等方面,就其如何為優化碳交易市場提供一定啟發。

(一)完善碳交易推廣運行制度

(二)規範碳交易衡量指標體系規範

碳交易衡量指標是確保碳權作為價值尺度職能得到合理和充分發揮重要保障,也是推動碳市場走向標準化建設的重要依據。碳權轉化為碳貨幣需要經歷四個發展階段,我國目前仍處於多種交易機制並存的碳交易階段的第二階段,碳信用量與質的標準尚未統一,其相對價值也缺乏穩定性。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碳標籤體系和碳預算制度,對碳市場實施貨幣調控手段,統一碳交易的質與量,穩定幣值,最終建立碳貨幣制度。因此,一是明確碳權質量標準和價值標準,統一碳排放量與碳權的換算標準,統一碳權與人民幣的換算比例,確保碳權具有唯一的價值標準;二是統一碳交易市場交易定價標準,防止排放企業與交易平臺“合謀”操縱碳交易市場,避免因市場化運作出現的惡性競爭;三是從嚴核算碳權基準值,逐步降低碳權配額免費比例,儘快下調基準值,以市場手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碳減排積極性;四是在控制碳排放總量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政策設計的公平性,根據各行業的實際技術水平確定不同的基準值。建議對於國家所有權比重小、出口強度弱的行業,和碳減排潛力低、成本高的行業,應允許在評價標準設定上存在一定的彈性。

(三)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

建立全國統一碳信用平臺,打造基於區塊鏈的碳排放權驗證系統,有效統計企業碳排放量、碳配額和碳交易量等數據,確保國家準確掌握企業碳排放減排現狀,規範碳市場信息。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信息登記平臺,從區域性登記入手,逐步向全國推廣應用,避免碳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為碳交易運行制度實施創造良好條件。二是加快建立碳權換算系統,結合碳減排核算量、項目實施難度、行業及區域差異、時間跨度等關鍵因素,確定科學合理的折算標準,確保碳權折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三是規範碳交易系統,建立有效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有利於促進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節能減排。規範碳產品上架、碳信用兌現、交易結算等模塊,確保碳價值最大化實現。採用即時化區塊鏈性能數據,確保每秒交易(TPS),並確保未來P2P(點對點)交易的碳交易市場主體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四是由於碳交易的定價受到發達國家的控制,中國在國際碳交易中的交易利益有限,因此,必須建立和發展自己的碳市場和碳交易體系後逐步與國際碳交易體系接軌,參與全球競爭機制。

(四)建立對碳交易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機制

完善的碳交易市場主體信用應用評價機制是監督碳信用主體低碳戰略實施、法規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碳信用主體碳排放總量和碳排放權初始分配的重要保障,也是實現碳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化發展的重要環節。一是建立起由中央統領,包括地方的能源、環保、金融等部門協同推進的多方監管體系,確保碳信用交易市場正常運行;二是建立定期檢查和聘請第三方機構核查等監督機制,保證碳排放配額分配公開、公平、公正,避免地方對高排放企業擅自增加配額予以保護的情形;三是將碳交易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納入城市信用監測,形成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的監管模式,有效避免碳信用監督職責不細化、監督制度不規範、監督手段不豐富等短板、弱項。

(五)完善對碳交易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

由於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時間較短,市場交易秩序有待規範,因此完善監督問責機制、形成完整的碳排放交易監督管理體系是當前碳排放交易政策的重點。研究發現,強制性和混合性監管工具可以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形成強大的威懾,也可以使政策工具的執行者更具自我約束力,確保市場交易的公平進行。同時,該研究還發現碳信用與優先申請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密切相關。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建立覆蓋不同行業的碳交易信息監管機制,推行社會信用體系中事前教育與信用承諾、事中“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抽查監管、事後多部門跨區域實行失信聯合懲戒的監管機制。

同時,應針對各行業企業生命週期各個階段的需求特點,有針對性地設計監管方案,適時地把碳信用狀況與企業資金扶持、市場禁/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信用監管“組合拳”。其次,應探索建立跨國聯動的監管機制。應用Copula函數和ARMA-GARCH模型捕捉了歐盟碳市場對我國碳市場的風險溢出,指出二者存在相依的結構。歐盟國家發生如英國脫歐等事件對中國的碳交易市場會有較大沖擊。因此,未來應建立對外的數據互認互通和風險聯控機制,將多個碳市場融為整體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國內監管部門應建立對國際碳價格波動的風險預警機制。通過捕捉網絡輿情、重大政治事件中的關鍵信息,及時制定調控政策,給與碳交易主體合理的投資指導。

(六)基於碳交易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創新相關衍生產品

在碳信用的基礎上,建立中小企業與銀行博弈模型,發現納什均衡(不採取任何減碳措施,發放貸款)不存在任何約束。建立包含三個參與者(海洋牧場公司、碳交易平臺和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利用該模型考察了碳交易價格、政府補貼和消費者購買藍碳的意願對參與者在藍碳交易制度中的戰略選擇的影響,證實了政府補貼可以鼓勵海洋牧場公司提高其碳封存能力,同時如果海洋牧場公司合理地利用政府補貼來封存碳並改善其產品的環境友好性,政府補貼的意願就會增加。傳統的行政約束和經濟激勵手段是通過調整產業結構來試圖達到減排的目標的,缺乏依託金融為主的資源配置手段。因此,本研究認為由於未達到規定碳排放量本質屬於失信行為,在全國全力推進“信易稅”“信易貸”等信用賦能融資貸款手段的進程中,可探索將其與碳排放量直接掛鉤,發揮信用稟賦優勢,增加不守信企業的生產成本,倒逼企業主動通過使用綠色清潔技術減少碳排放。

(七)健全碳交易區域一體化協同機制

碳排放與其他汙染排放一樣可能會因為地方政府的縱容或放任而“以鄰為壑”,因此建議各地要加快建立區域間的碳交易協同,包括交易制度、交易數據和監管獎懲標準的對接,形成碳排放聯防聯控機制。另外,國內四大經濟區域(東部、中部、西部、西北)存在較大的資源稟賦差距,採用的社會經濟戰略也不盡相同。以東西部為例,東部地區雖然經濟發達,但環境資源有限;西部地區經濟相對落後,但環境資源相對豐富,為打造國內碳市場一體化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可考慮建立一個東西走向的碳交易市場,確保東部地區在獲得碳權的同時不會受到嚴重的環境資源制約,同時西部可通過向東部地區出售碳權來獲得經濟效益。建議建立黃土高原退耕區碳交易市場,以“碳票”為碳交易媒介,適用自願交易模式,後期成熟後,可逐步發展為強制市場,並全面展開一級、二級市場交易。

(八)加大碳交易服務市場培育高校、市場第三方交易機構

在專業能力方面具有更多的優勢,一方面將有助於減少企業在碳技術開發時的投入成本。研究證實碳交易計劃顯著增加了企業的研發投入,因此只能減少碳排放,不會增加經濟產出。因此建議直從其他國家或者機構引進先進技術,直接獲得技術突破。對七個試點城市碳交易成熟度出現差異的原因進行分析後發現,北京、深圳和廣東在試點碳市場中有活躍的第三方實體,使得它們在成熟度績效方面的總分更高,因此建議各地積極培育第三方服務機構,提高在碳交易方面的專業能力。

另一方面,高校、行業協會和智庫對於地方政府的碳交易政策制定有一定支撐,形成“產學研一條線”,有助於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實證結果表明,中國碳交易價格的結構性斷點逐年出現,集中交易下價格快速下降或上升,反映出企業在碳資產管理意識上缺失。由於碳交易市場作為以外源性秩序為主導的市場,其有效運作的前提是排放控制企業具有減排意識和碳資產管理能力。因此,政府應通過機構、協會提供政策宣講、培訓等方式,強化合規企業的碳資產管理意識。

結語

國際實踐經驗表明,建立碳交易體系是達成排碳目標、同時促進經濟高水平發展的重要途徑。然而,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涉及法律、經濟、能源等多個方面,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從國內碳交易試點結果來看,目前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還處於探索階段,仍然存在碳交易市場體系和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等諸多影響因素。本研究參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經驗,提出了制度建設、評價指標構建、完善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對策建議,以期能為我國落實碳減排義務和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新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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