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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長期與北方少數民族王朝對峙,是有宋一代的基本國情。南宋王朝建立於金朝伐滅北宋之際,宋金關係是關涉南宋政權成立的關鍵性政治議題。

宋金雙方在隆興二年(1164年)冬達成“隆興和議”並簽訂誓書,結束了自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以來的交戰狀態,開啟了南北四十餘年的和平。既有研究指出,隆興和議推動了宋金關係由君臣關係向對等關係發展,此後宋金主要外交活動也由宋朝單方面接受金朝要求,變為南北相對均勢的外交博弈。

乾道六年(1170年)至淳熙初年,宋朝屢次遣專使至金朝求取祖宗陵寢,並要求改正宋帝立受國書的不平等的外交儀制(即祈請陵寢與更正受書儀的外交鬥爭),正是這一特徵的反映。

興和議的長期延續,塑造了孝宗至寧宗朝初期南宋的基本政治形勢。不過,隆興和議只是緩和宋金核心利益衝突的協定,沒有滿足雙方全部的政治訴求。隆興和議達成之後,宋金國內均有懷疑和議能否長期維持的聲音,兩國之間外交衝突不斷。

蘊含在隆興和議之中的宋金利益衝突是否影響到乾道以降的宋金外交博弈?兩國內部的政治形勢如何推動宋金外交博弈,外交鬥爭又為何沒有升級為軍事爭端?這些都是有待考察的重要問題。

既有關於孝宗朝宋金外交的研究,主要關注乾道六年以後由南宋祈請陵寢與更正受書儀所引發的外交爭端,較少注意早在乾道三、四年間宋金就因取索“俘虜”和侍旺叛黨南渡等問題而產生的外交紛爭。在外交斡旋中,宋金雙方的爭論集中在南渡者的身份是“俘虜”還是“叛亡之人”

這一爭論又牽涉到雙方對隆興和議誓書中“歸被俘人,惟叛亡者不與”的不同理解。而無論是隆興和議誓書中“俘虜”與“叛亡之人”之所指,還是誓書背後宋金雙方政治訴求的張力以及此種張力對乾道以降宋金外交關係的長期影響,均未見學界進行過細緻考察。

本文擬從辨析隆興和議誓書中“叛亡”條款的含義出發,勾勒乾道三至五年間宋金圍繞取索“俘虜”和侍旺叛亂餘黨而展開的外交博弈過程,從宋金兩朝內部政治演變的視角,探討隆興和議得以長期維持的原因。

隆興和議誓書中的“歸被俘人,惟叛亡者不與”,以“叛亡者”與“被俘人”對舉,實質上是將南渡北人區分為兩種性質。魏了翁述及隆興時期虞允文朝議意見時,也將南渡者分為兩類:“忠義歸正之人、俘虜流亡之人,在廷公卿皆曰可遣,公曰必不可遣。”

此處的“俘流亡之人”與“忠義歸正之人”分別對應隆興和議誓書中的“被俘人”和“叛亡者”。魏氏還提到虞允文和“在廷公卿”爭論兩類北人“遣”與“不遣”的問題。

由一“遣”字可知,無論是“俘虜”還是“歸正人”,都是指隆興議和時業已留居南宋境內的北人,

也就是宋金戰爭時期(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南渡的北人,而不涉及隆興和議後兩國能否招納“叛亡者”的問題。這一材料再度印證了前文對“叛亡者不與”的理解。判定“俘虜流亡之人”與“忠義歸正之人”的基本標準,在於南渡行為是主動還是被動。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南渡者的民族身份、宋朝沿邊官員對於招納“叛亡者”的態度等因素也影響著雙方對“俘虜”與“叛亡者”的認定。

所謂“忠義歸正之人”,主要指紹興三十一年完顏亮南征前後主動叛金南渡的北方軍民。就在隆興二年和議簽訂之際,宋朝派人到兩淮地區頒詔安撫,詔書中提到:“憐彼此之無辜,約叛亡之不遣,可使歸正之士,鹹起寧居之心。”

說明隆興和議誓書中的“叛亡者”,也就是虞允文所謂的“忠義歸正之人”,實為南宋朝廷認定的“歸正人”,即戰時主動南渡的北人。如新息縣令範如山,紹興三十一年“率豪傑開蔡城以迎王師,因盡室而南”,隨後長期在南宋任官。

又如紹興三十一年十月,知均州武鉅“招納到北界忠義歸朝人巡檢杜海、昝朝等二萬餘人,並老小數萬口”,朝廷下令優撫,支給錢米賑濟,並從其中招納效用“令隸軍中”。在兩淮地區,張浚力主將山東歸正人編列成軍,以承擔“戍邊”的職責,兵力達四千餘人。

金朝境內耶律窩斡叛亂時,南宋還在紹興三十一年打出了招納遼人遺民以“報耶律之深仇”的旗號,招納到蕭忠一、蕭鷓巴、耶律適哩等契丹軍將。

隆興和議達成後,金朝沒有嚴令宋朝交出叛逃入宋的蕭鷓巴等契丹將領,甚至沒有取索隆興北伐時歸宋的女真官員大周仁、蒲察久安。至開禧北伐失敗後,宋方在議和時提到:“當隆興時,固有大朝名族貴將南來者,洎和議之定,亦嘗約各不取索。

由此看來,隆興和議誓書允許契丹、女真“叛亡者”留居南宋,而不像紹興和議誓書那樣規定所有北人均需遣還。

所謂“俘虜流亡之人”與“被俘人”,主要指完顏亮發動南征之役後,因戰敗留滯宋方的金朝官員與將士。隆興和議達成之後,完顏仲使宋,取回被俘之原商州刺史完顏守能和原新息縣令完顏按辰。這二人均為任職沿邊地區的金朝官員,只因宋朝佔領而被俘,實無意效忠於南宋。

金使接回二人,正是執行隆興和議誓書“歸被俘人”條款。同為新息縣令,金朝取索完顏按辰而未取範如山,說明金朝在事實上允許心向南宋的官員留居南方。在隆興議和的過程中,宋方關於處置交戰期間南渡軍民的核心訴求是“不遣歸正人”。

因為宋朝自紹興三十一年完顏亮南征前後,就已積極招募歸正人南渡。

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孝宗即位赦書中有云:“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士人,未有應取去處,竊慮失所,理宜優恤……應諸國歸正人等皆系忠義所激,嚮慕而來,理宜優恤。仰州縣長吏常切撫存,毋令失所。”

如果南宋同意遣返主動南渡的“歸正人”,就背棄了庇護歸正人的承諾,有可能激起邊境民變,甚至影響南宋王朝的正統性宣示。

胡銓反對隆興議和,就是擔心金朝“盡索歸正之人,與之則必反側生變,不與則虜絕不肯但已”。前面提到的新息縣令範如山,此時也感受到被遣返的危機:“未幾亮隕褒繼,和戰未決,或又倡為遣歸附之說,動搖物情。

賴廟謨堅定,公等以安。”實際上,此時金世宗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維護國內政局穩定,無意全面取索主動叛逃入宋的軍民。金朝的核心訴求是“索臨陣系虜”,也就是要求南宋遣返投降被俘的金朝軍民,如《金史·完顏守能傳》引隆興和議誓書作“俘虜之人,盡數發還”,略去宋朝所強調的“惟叛亡者不與”一語。

不過,宋金雙方對於“俘虜”的理解似乎很不相同。判定“俘虜”的標準,既可以是北人南渡行為的因緣(主動南渡或戰敗被俘),也可以是北人南渡的動機(是否願意留居南方)。

如果被俘的金軍官兵願意留居甚至效忠南宋,似乎又符合“忠義歸正之人”的界定。早在隆興和議議定之前,南宋官方就已授予部分被俘的金朝將領以官職,將部分被俘的金朝士卒編入軍隊。

金朝對隆興和議誓書中“俘虜”的理解,主要依據被俘的行跡,而不大考慮被俘後是否歸附的心跡。由此看來,隆興和議誓書對於“俘虜”的定義不清,正是造成日後宋金外交爭端的關鍵。

由此看來,隆興和議誓書中“歸被俘人,惟叛亡者不與”條款,是議和期間宋金雙方由自身利益出發進行外交博弈的結果。關於這一條款,宋方更看重其中“惟叛亡者不與”的前提,而金方更看重“歸被俘人”的規定。

因而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各自的利益,宋朝傾向於擴大“叛亡者”涵蓋的範圍,而金朝則堅持“俘虜”必遣。而早在和議達成之時,雙方對界定“俘虜”的標準就抱持不同的看法。

隆興和議誓書“叛亡”條款內部的張力,成為觸發乾道初期宋金外交博弈的引線。隆興和議誓書中“歸被俘人,惟叛亡者不與”,是宋金雙方關於處置紹興末年至隆興時期戰時越界軍民的協議,也是隆興議和過程中外交博弈的結果。

“被俘人”指因戰敗被俘而滯留南方的軍兵,“叛亡者”則是主動南渡的“歸正人”。這一條款是金朝要求返還“俘虜”、宋朝堅持不遣“歸正人”兩相調和的結果。

不過,宋金雙方對“俘虜”的界定略有不同:宋朝認為,編入軍隊的“俘虜”應算作不必發遣的“歸正人”“叛亡者”;而金朝卻不承認宋朝招納“俘虜”參軍的正當性,要求所有“俘虜”均應發遣。

此種分歧為日後宋金的外交爭端埋下了伏因。乾道三年,南宋境內流行的金朝南征流言,引發南宋朝野對於金朝能否信守盟約的疑慮。

此時金朝邊臣移牒南宋取索軍中“俘虜”,被宋朝視作取索“歸正”軍兵以致動搖沿邊軍心的生釁之舉。宋朝執政陳俊卿、虞允文提議據隆興和議誓書中“惟叛亡者不與”條款回絕金朝,而宰相葉顒、魏杞則建議順從金朝的要求。

素有“恢復”之志的孝宗,採納了強硬派執政陳、虞等人的意見,拒絕了金朝的請求。這一事件標誌著宋朝內部對金強硬派官員地位的提升,推動了葉、魏二相的“罷政”。乾道四年,原屬山東魏勝舊部的淮北流民侍旺,聯絡淮南歸正官員,在金朝境內發動叛亂。

叛亂失敗後,侍旺餘黨南渡入宋。金世宗在邊將完顏宗敘等人的影響下,懷疑南宋無意遵守盟約,經魏子平等官員勸說並遣員實地按驗,最終認定宋朝無意破壞和議。

在確認和議可恃的前提下,金朝對宋朝展開外交攻勢,取索侍旺餘黨及乾道三年未能成功取索的“俘虜”。此時宋朝自感交通侍旺在先、庇護叛亂餘黨在後,理屈難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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