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氣候投融資)產品和服務工作開展情況。根據調研結果,約62%的受訪金融機構已開展綠色金融、氣候投融資產品和服務(如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氣候基金、氣候保險、氣候友好融資租賃、氣候友好資產證券化、ESG氣候指數)。
其餘機構表示已將其納入未來發展規劃,或視情況而定。來自電力、工業部門的金融機構提供氣候投融資產品和服務的案例有:
(1) 中油資本推動設立中國OGCI氣候基金。2016年底,中石油作為油氣行業氣候倡議組織的氣候投資基金特殊成員,出資1億美元在國內設立國內氣候投資基金“OGCI崑崙氣候基金”,投資國內項目。
該基金由中石油、CI、海華控股聯合設立,處於註冊階段,基金規模2億美金,中油創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旨在投資可能對溫室氣體排放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石油石化等商業化減排項目的開發、拓展,促使技術、解決方案的推動。
(2) 國投首單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國投集團成員單位安信證券牽頭主承銷成功發行雅奢江水電10億元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券,債券期限3年,票面利率3.55%。
綠色金融(氣候投融資)產品和服務未來規劃。受訪企業表示未來將進一步創新氣候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相關的工作規劃包括:開展碳中和相關企業的傳統資產支持票據融資業務;針對碳中和相關行業的弱主體企業開展非標轉標ABN業務;
深度研究保險業聚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助推綠色發展報告,進一步進行業務聚焦;積極籌劃佈局ESG基金;逐步在地方開展低碳子基金搭建,支持國家綠色低碳發展,加快實現轉型升級,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上貢獻力量。
綠色金融(氣候投融資)產品和服務政策需求。被調研金融機構認為,相比於傳統金融產品,在開發和運營自己的綠色金融產品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是政策體系不完善,缺乏長期穩定的政策信號鼓勵有公共資金需求的綠色氣候友好項目,以及綠色金融產品標準不統一,增加行政成本。
(1) 完善准入機制。受訪機構提出相關綠色金融和氣候投融資標準目前仍不明確和統一,亟需整合和統一相關環境和氣候標準和出口。目前綠色項目的標準制定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能源局、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等多個部門。
各部門分別從自身部委角度界定綠色項目技術標準,綠色項目標準尚未完全統一。此外,目前國內綠色評估機制尚不完善,投資項目評估體系中鮮少融入綠色評估。一些地方缺乏獨立、合格、專業的綠色項目評估機構。
(2) 健全激勵和績效機制。受訪機構表示開發綠色金融產品的真正動力包括:一方面綠色金融產品形成的綠色權益可實現現金收入,而且高碳產業的增長放緩進入停滯和負增長已成必然趨勢,低碳產業則有望實現長期穩定增長,符合公司的業績定位與發展方向;
另一方面,綠色金融產品開發有助於貫徹落實國家“碳中和”的決策部署,推進“碳中和”遠景目標的如期實現,充分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大局意識和政治擔當。
針對這些困難,受訪機構提出以下政策需求:一是,儘快出臺統一的綠色金融產品標準,在監管側保障綠色資產的開發運營;二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鼓勵金融機構和非盈利機構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標準;三是,政府需要協助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識別綠色金融產品的氣候屬性。
受訪機構還特別強調,發展氣候投融資還需要構建良好的激勵、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降低融資成本。由於綠色金融現階段支持政策較少,而許多碳減排資產收益率較低,金融機構難以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亟需通過政策激勵等手段提升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動力。
同時,完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保障金融機構投資雙碳企業風險,鼓勵國有資本投資類金融機構進入雙碳領域。
金融機構氣候風險管理。金融機構開展氣候風險管理是發展氣候投融資的重要前提。調研結果顯示,目前金融機構氣候風險(包括氣候物理風險和氣候轉型風險)管理相關活動參與度很低(小於20%),即使考慮到了氣候風險,也缺乏量化分析,準確性較低。
金融機構開展氣候轉型風險管理有利於金融機構調整資產組合,降低高碳行業投資的比例,推動在行業中敦促企業實現用能結構調整,優化生產技術和提升氣候韌性等。然而,當前氣候風險管理工作還沒有在金融行業形成系統性響應。
關於氣候風險管理相關活動,13%的受訪金融機構表示已對主要氣候風險因子進行評估;8%的受訪機構已採用內部碳價格機制指導投融資決策,但僅3%已開展高碳價格情景的壓力測試;16%的受訪機構已將高碳排放資產列入黑名單或棕色名單;11%的受訪機構已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投融資決策流程;
8%的受訪機構己監測投資組合的碳強度(如貸款、債券);目前僅華寶投資評估國際碳交易和碳關稅對資產價格和信貸質量的影響。其中,天成租賃(華能)的氣候風險管理體系比較健全,已開展上述除評估國際影響外的全部活動;通盈基金也氣候風險管理上也比較完善。
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
氣候信息披露工作開展情況。對於氣候信息披露工作,大約四分之一的金融機構將其作為披露的信息納入到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僅有部分企業將氣候信息作為社會責任報告的獨立章節進行披露。
針對較少氣候信息披露的現狀,三分之二以上的金融機構列舉了開展氣候信息披露的主要障礙。其中包括:第一,在政策方面缺乏氣候信息統計及披露的標準和制度,缺乏政策指引和保障;
第二,在技術方面缺乏氣候信息統計的能力和手段;第三,在平臺方面缺乏氣候信息統計、披露和檢測的平臺。此外,約27%的受訪機構擔心氣候信息統計和披露成本過高,可能會影響企業收益。僅約30%的受訪機構認為現階段沒有開展氣候信息披露的需求和必要。
氣候信息披露工作規劃。約32%的受訪金融機構表示,在未來兩年,計劃披露投資和貸款的碳足跡;約16%的受訪金融機構計劃披露範圍一和範圍二排放信息;約16%的受訪金融機構計劃披露棕色資產的風險敞口;約11%的機構有意向披露氣候風險評估或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結果;
現階段,僅8%的機構表示願意使用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框架,披露其推薦的各種氣候信息。此外,73%的受訪機構願意在綠色金融或氣候投融資試點地區開展氣候信息披露試點工作,其中23%表示非常願意;50%受訪金融機構明確表示不願意,部分仍處於觀望狀態,視後續依據具體工作開展需求而定。
金融機構開展氣候信息披露是氣候投融資發展的重要信息基礎。然而,當前氣候投融資體系中相關氣候信息披露機制尚不完善。根據金融機構的反饋,需要重點發展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披露的標準和範圍。投融資客戶涉及的行業較廣,尤其對於全生命週期碳排放,很難準確計算,並且缺乏第三方機構認證。因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充分考慮工作實施的可行性,明確客戶的披露範圍和標準,成立氣候信息統計、披露和檢測的平臺等。
二是搭建氣候信息披露的基礎設施。在金融機構投融資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數據獲取和測算工具的開發設計上,需要進一步的擴展和研究。政府和監管部門在制度的制定和數據的獲取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出臺更趨量化特點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各類環保信息數據獲取的簡便性,為測算和定量披露奠定製度基礎。
三是建立強制披露要求與獎懲機制。建議有關部門出臺溫室氣體披露相關政策,便於金融機構對客戶氣候信息披露工作的開展。對於金融機構在綠色信貸、氣候投融資等節能降碳領域的成績出臺明確的獎勵機制。
結語
四是加強對氣候信息披露工作的宣傳和推廣。通過信息披露試點的示範效應,進一步在金融機構以及全社會範圍內提高公眾對氣候信息披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