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尤其是在外工作生活的時候,身邊在遭遇到突發變故是友好的鄰里關係往往更能夠幫助到自己,從而擺脫麻煩。但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在外生活期間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頻頻更換住所,這也就讓鄰里之間的關係變得冷漠起來。
而在廣東的一處格子間內便有一對鄰居,他們各自都是外來務工人員,為了節省開支先後租住進了同一個小區成為了住在隔壁的鄰居。但在租住生活期間,雙方卻因為自私引發了一場真實案例,隔壁半夜傳來夫妻之聲,男子心理失衡直接闖入引發血案。
2014年7月9日早上,租住在佛山禪城區某出租屋的阿瑩和往常一樣準備去附近的一家超市上班。然而,當她打開房門的那一刻卻突然看到了站在門前的一名男子,這個男子她並不陌生,尤其是最近這幾天,兩人之間的來往更是頻繁,因為對方正是她的鄰居康某雄。
原本她和康某雄之間除了住在隔壁外並無任何的關聯,甚至因為兩人上班時間的不同,平常見面的機會都不多,但最近一段時間康某雄卻經常敲響她的房門,要求她在出租屋內聲音小點,對此感到莫名其妙的阿瑩並未多加理會,也沒有將此事放在心上,但她沒想到對方竟然會因此事將自己記恨上。
42歲的康某雄在經過一次失敗的婚姻後便獨自來到了廣東尋找工作的機會,隨後在當地找了份保安的工作後為了省錢便租住進了附近的一個出租屋。2014年4月開始,因工作和生活上的不順再加上長期獨居生活讓他的精神狀態變得敏感而脆弱,常常夜不能寐影響第二天上班時的狀態。
可在他為此而感到煩惱,每當夜晚降臨他準備關燈休息的時候,總能聽到從隔壁傳來的一聲聲嚎叫,作為過來人他覺得這是隔壁的年輕人在做夫妻之事。但康某雄本就因失眠的問題精神變得敏感,再受到隔壁年輕人的刺激這讓他更加睡不著覺,心情也變得煩躁。
於是,在隨後的一天他便敲響了隔壁鄰居的房門,提出讓她在晚上的時候小點聲音,但對方並未承認昨晚又發出叫聲,對於他的要求自然也沒有答應,這讓他對鄰居的態度感到了憤怒和不滿。尤其是在之後的生活中,他依舊能聽到從隔壁傳來的聲響,而他一次次地敲門提醒不僅沒有得到迴應,反而讓鄰居的情緒也變得煩躁,兩人之間也因此發生了一些爭吵。
在那之後,康某雄就認為對方一定是做不正當交易的失足婦女,否則也不會這麼頻繁地發生夫妻之聲,而他在離婚之後長期獨居生活,對這類聲音也就變得更為敏感,這讓他的內心受到了刺激,再加上阿瑩一直不肯承認並改正這一行為,漸漸地他的心理變得失衡,憤怒之下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事發當天,當康某雄發現阿瑩從房間內走出後,二話不說地將其強行拖拽進了自己的房間,關上房門後不久,康某雄便再次因晚上休息時聽到的聲音要求她進行改正,因此他與阿瑩便再次發生了爭吵。
在爭吵的過程中他認為阿瑩就是失足婦女,還開口詢問起價錢來,而這也讓上班快要遲到的阿瑩感到更加憤怒。隨後,二人便在爭吵的過程中發生了打鬥,但力量上處於弱勢的阿瑩最終只能被動防禦,承受對方的毆打,在這過程中兩人來到了康某雄出租屋內的廚房處。
被康某雄打倒在地後,康某雄便拿起廚房內的菜刀對著掙扎中的阿瑩下了狠手,直至脫力後才將菜刀放下,而這時的阿瑩躺倒在血泊中沒有了意識。聽到阿瑩呼救的鄰居當即便向警方報了案,不久後接到報警的民警便趕到了事發現場,將康某雄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而阿瑩在被對方施加傷害的過程中失去了生命體徵,當場死亡。
經法醫鑑定,阿瑩屍體的頭頸部以及雙手等部位共存在54處刀傷,如此大面積的傷勢以及致命部位遭受攻擊,可以認定在事發時康某雄的主觀意圖就是非法剝奪阿瑩的生命權。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康某雄因鄰里糾紛與鄰居阿瑩產生矛盾,但在處理雙方矛盾的過程中並未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積怨之下產生報復心理。案發時,故意將阿瑩拖拽進自己的房間,並結合法醫的鑑定結果和意見,可以認定,康某雄的主觀上存在殺害阿瑩的故意,並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對阿瑩進行傷害,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發生,那麼他的行為便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
但在庭審現場中,康某雄卻表示自己患有精神類疾病,只不過在案發前並未去醫院進行診斷和治療,當時自己是精神病發作控制不住自己的行為才導致嚴重後果的發生。而在相關部門對其精神狀況和案發時的精神狀況進行鑑定後得出結論,康某雄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符合“適應障礙”的診斷標準,在案發時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謂的“適應障礙”是指當事人因明顯的生活或環境變化,如失戀、離婚或工作調動等,繼而產生的一種短期輕度情緒失調,但並不會出現精神病的症狀,所以當事人是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的。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康某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