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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來重視軍人及退伍軍人利益的保護,有關部門曾多次出臺過相關規定,總的原則是,退伍軍人進入企業工作,軍齡應當計算為工齡。

1955年釋出的《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中即規定:“對參加廠礦等企業部門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其軍齡應當算做工齡享受勞保待遇,並且不得無故解僱。”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合同工應徵入伍復員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城鎮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合同工期間應徵入伍,復員後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可將其在最後一個全民所有制單位當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時的軍齡和復員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覆意見》第一條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同樣的,對於退伍軍人蔘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計算年限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四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後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企業職工或者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本通知施行前的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軍人退役時首次安置地企業職工或者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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