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新修訂的《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增設“紅樹林溼地保護”專章,成為此次修訂的一個亮點。
2006年,廣東頒佈《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並於2014年、2018年進行兩次修正,理順了溼地保護管理體制,使全省溼地保護面積逐年上升。截至2019年底,該省已建立國際重要溼地4處、溼地自然保護區110處,溼地公園254個,49.24%的溼地得到有效管護,溼地保護體系建設取得成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廣東溼地保護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再次對《條例》進行修訂。
此次修訂完善了溼地的定義。《條例》明確,溼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鹹水及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
增設“紅樹林溼地保護”專章,是此次修訂的一個亮點。《條例》明確,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保護納入本地區溼地保護規劃,併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鳥停歇覓食地等需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樹林資源檔案,加強紅樹林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巡查管護,及時發現和制止紅樹林範圍內的禁止行為,規範了紅樹林種植以及開發利用活動。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破壞紅樹林的處罰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移植、採挖、採伐紅樹林或者採摘紅樹林種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條例》還強化了溼地保護和修復措施。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透過推動建立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溼地保護。同時,強調溼地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恢復溼地生態功能,維護溼地生態系統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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