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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你不是懂法律的嘛,我買的房樓盤爛尾了,怎麼辦?

怎麼辦?

明白心中想要的是什麼,才能知道怎麼做,反正就是沒有十全十美,但也別因為根本都不知道想要什麼,反而受業主群共同請律師打官司忽悠,走上一條根本不是自己想要走的道路。弄清楚很重要。好好研究下文,就能知道怎麼抉擇。

首先要明白,買房,其實是一項風險投資。既然有風險,那肯定就有投資收不回來或不能全收回來的問題,所以,做好心理預設,就不會覺得天要塌了。其次,風險的降低,首先在買房時要儘可能選擇選擇抗風險能力強的開發商,別因為貪圖便宜點,而選擇沒什麼實力的房企。畢竟,買房,本質是合同關係,而合同的相對方重中之重,開發商就是買房合同的相對方,所以選擇實力強的房企,能很大程度避免風險。

但再慎之又慎,恆大都破產,所以爛尾樓總有可能碰上。那怎麼辦?就是一個選擇問題。有兩條路。

如果你信任這樓盤,其實都已經封頂了,就差個綠化或消防建設,很大可能在政府幹預下,是會最終建成的,就選擇第一條路,繼續供房,坐等交房。等到到時交房後,再看看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情況,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損失。

如果你覺得根本都是沒希望的,都不知道猴年馬月才交房,這邊銀行繼續供,房又沒得住,還不如斷供,那就第二條路。到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解除購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款以及按揭的已還款,同時將按揭貸款的銀行列為第三人,要求解除與第三人的按揭貸款合同。

所以,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要將銀行列為第三人,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解除按揭貸款合同,解除按揭貸款合同。按揭貸款合同一旦解除,就可以停供銀行了。說實話,別說業主了,包括很多律師,都不知道將按揭銀行列為第三人,解除按揭貸款合同,從而法律諮詢提供給業主的道路選擇是錯的。

為什麼說是錯的呢?列舉錯誤的幾個做法。

錯誤做法一,也是很多業主群一見爛尾,就一大堆業主被忽悠去維權,所謂維權就是找律師到法院起訴,起訴的訴求卻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再加上一大堆根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訴求(如要求監管按揭貸款已發放給開發商的資金流向,徹查開發商為什麼破產,等等,都不用看,這些監管貸款,徹查類的,法院都支持不了,因為就不是買賣合同這法律關係裡的,審啥,如果涉及犯罪,公安早出動了)。唉。。。真是交浪費律師費。明明已經成爛尾樓了,去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會有兩個後果,後果一就是證明你業主打算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繼續供方,那你就要月月供,想斷斷不了;後果二呢,就是得到一個判決書,根本都是執行不了,因為開發商本來就是破產邊緣才會讓樓房爛尾,你判決書的違約責任,到時破產分配時,作為普通債權的違約責任,能分得多少就用腳趾頭想想都知道了。

錯誤做法二,當然也是現在很多業主打算躺平,破罐子破摔,直接斷供的做法。直接斷供,最直接的危害,是直接影響自己的徵信問題,再向銀行借貸供其他房難以實現。相當於一次失敗的購房投資,影響自己以後的人生選擇。並且,難以很快從這次投資失敗中走出來,浪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危害二,浪費了我國法律給購房業主的支持。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打算斷供,你就走我建議你走的第二條路嘛,這不就可以正當斷供了?並且,解除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這購房款能拿回的幾率跟違約責任的錢,可不是同一概念,並不是空白判決書。因為到時在法院執行環節,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這購房款是僅次於蓋這樓房的工人的工錢,優先於銀行的抵押債權的,一句話說到底,很大可能,就算開發商破產,購房款可以拿得回來。這跟外國不一樣,外國可是銀行抵押優先於買房錢的。所以選擇直接躺平,不就是相當於不利用我國對我們這麼有利的法律,拿回購房款,而讓銀行直接可以相當於像外國法律,取得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可不就是相當於白白便宜銀行了?

所以,一文闡述清楚,懂了吧?想繼續供,不用起訴了,到時拿到房,再起訴違約責任不遲,不用現在起訴;不想供,一定要起訴,列銀行為第三人,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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