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首先要以存在有效的婚姻為前提,1994年之後我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依照民間習俗舉辦的婚禮也不等同於法律上的結婚,只有在民政局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才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經常有第三人會問:分居兩年以上會不會自動離婚?從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分居兩年以上只是訴訟離婚應當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協議或者訴訟。簡要分析兩種方式的利弊:
協議離婚
優勢:
1. 協議離婚適用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一致沒有爭議;
2. 民法典出臺後,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雙方在30天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想離婚的,都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申請。避免一時衝動;
3. 不至於激化矛盾,即使沒辦法繼續共同生活不至於撕破臉;
4. 節省司法資源、成本低。
劣勢:
1. 協議離婚不能異地辦理(例如:男女雙方都在北京工作,但都不是北京戶口,即使有居住證也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
2. 上述優勢2所規定內容是把“雙刃劍”同時存在劣勢,冷靜期增加了離婚的難度,同時任何一方撤回申請,不需要任何理由也沒有任何懲罰措施,很容易前功盡棄,嚴重的還會造成很大的心理負擔;
3. 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還需要繼續提起訴訟,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
訴訟離婚
優勢
1. 訴訟離婚的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 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代表發言,避免尷尬及正面衝突;
3. 訴訟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多了協商機會、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出具的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4. 可以解決複雜的財產分割,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相對公平;
5. 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在財產分割上可以主張多分一些;出軌或者有嚴重惡習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 可以在程序上進行救濟,不服一審、二審判決,可以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審判監督等;
劣勢:
1. 一定時期內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除外,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親生的除外;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須徵得軍人同意;
2.相較協議離婚週期長、成本高。
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因各種因素必然導致一部分人的婚姻走向破裂。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屬於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婚姻自由本身就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離婚糾紛裡,關於感情沒有勝利者。協議離婚也好,訴訟離婚也罷。結束一段不好的婚姻,開始一段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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