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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覺到的事物的變化是實體諸種形式的變化,但我們所要知覺的本質還並不是實體的諸種形式,也不是實體諸種變化狀態所對應的事件,而是時間本身。

時間本身無法被知覺,因而我們只能通過對蘊含著每一時間點的、事件的知覺序列去知覺時間序列。這個時間不同於先天直觀形式的時間概念,僅就是常規意義上被我們所理解的時間流,從前一時刻到下一時刻。

知覺的序列是對於時間本身的知覺,因而我們似乎可以認為由於時刻的連續性,蘊含著這些不同時間點的事件也是連續的。

事件的秩序只能從前一時刻到下一時刻,因而表徵著前一時刻的事件A、要先發生於表徵著後一時刻的事件B,事件A總是先發生於事件B,從而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

這種解釋是直接且簡單的,對康德的因果性原理的證明,只考察了流俗的時間概念並進一步得到因果性事件,附著於前後連續的時間點上。但這種論證卻完全忽略了康德所設置的先驗觀念論基礎。

作為知性概念的因果性範疇,並沒有參與到經驗得以可能的過程中,因而上述的論證僅僅是停留在感性階段的知覺序列,在該感知序列中的A事件雖然先行於B事件,卻並沒有某種絕對必然性。

對於發生的事件序列,它們之所以能夠成為我的經驗並被知覺到,不僅需要感性形式的加工而且需要知性範疇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僅僅依靠知覺我們不僅無法確定經驗中的事件的順序,而且連這種經驗本身也無法知覺到。

但我們確實感知到了一些事件的變化序列,並且根據以往的多次經驗判定出在前發生的事件,是在後發生的事件的原因。

這正是康德所要表明的,我們完全可以知覺到變化的事件序列,但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並不是在這些連續的事件序列發生之後,才歸納出的一種引起和導致的關係,而是在這些事件被經驗到之前,就已經經過了因果性範疇的規定。

這些經驗的出現以及被知覺,以及包含了因果性範疇的規定性,否則,客觀對象永遠不可能成為我們的經驗。要正確理解康德因果律的論證思路,必須首先從經驗主義立場轉向先驗立場。

僅憑知覺我們無法得出客體對象發生的序列,因為知覺本身提供的是客體對象的感性材料,知覺的相繼感知與事件的相繼發生還並不具有一一對應關係。

知覺本身不會是一種規定著對象發生變化的規則,它只是在感知著已經發生的事件序列,這個事件序列本身對我們產生的意義,單憑知覺是不能得到的。我們自然想到了想象力,想象力是否可以為知覺序列確定規則,並以此來規定客體對象?答案是否定的。

想象力只是可以改變我們,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的順序的領會,但這種領會確實任意的、無規律可循的。想象力並不能為知覺提供規則,它只是將感性雜多結合起來。

康德表示,想象力只能作為第三者,來聯結知性概念和感性直觀,它本身並不能規定知覺發的規則。想象力不能給知覺予以規定性,自然無法給經驗對象以某種聯繫,康德認為單憑知覺或想象力,都不能給出客體對象的發生次序。

知覺的序列按照我們對經驗對象的知覺而依次發生,想象力完全可以使得在知覺中出現的序列顛倒,被顛倒後的知覺是通過一種內知覺被感知,即呈現於意識中的序列。

這種序列雖然沒有通過視覺、觸覺、聽覺等外感知那麼鮮明和強烈,但我們不能否認在下一次,對這一發生的事件的外部知覺序列正好如此。以為通過外知覺確定的序列比通過內知覺確定的序列,更具有知識性是經驗主義的立場。

康德並不主張僅通過外感知,亦即經驗就得出客體對象的因果性聯繫。僅憑在感性領域的感觀,無法確定客體對象的發生序列,僅憑想象力也無法確定這一序列,因而,康德運用了類似於排除法的思路。

雖然我們已經明確地知道,因果性範疇就是一個先天知性概念,但這一範疇如何運用在經驗對象之上?應該說,這一範疇和其它的先天範疇一樣,不僅運用在感性材料之上,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是經驗得以可能的必要條件。

因而可以明確的是,因果性範疇不是將作為對象的實體諸發生序列,清晰地表象出來,而是首次使得這些經驗對象成為可能。沒有因果性範疇的規定性,知覺序列中的連續事件,總是無法以確定的順序出現,這就造成了經驗主義的懷疑論。

休謨正是在這種偶然性的基礎上去尋找因果規律,從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懷疑主義而把因果性聯繫歸結為習慣的心理聯想。但康德明確表示,沒有因果性範疇,關於任何對象的經驗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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