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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個購買理財產品虧損的案例。王某花1,500萬元在某行購買了該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結果不到一年虧損了115萬元。

王某不甘心,到法院起訴了該銀行,一審敗訴,二審判銀行擔責10%,獲得了11.5萬元的賠償。

從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90%的責任還在王某身上。理財新規落地實施,理財產品打破了剛性兌付。理財迴歸本源,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王某有著豐富的理財經驗,知道理財產品是存在風險的,有損失本金的可能性。他已經在該行購買了六七年的理財產品,購買次數多達37次。

不過,王某所購買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總體上R1級買的最多。這說明,王某的風險偏好還是比較低的。而且理財新規2022年才正式落地實施。

也就是說,在王某的認知裡面,多年購買理財產品的經驗反而可能讓他產生一種錯誤的認知 ,自己這麼多年購買理財產品從來沒有虧損過,這一次應該也沒事。正是這種僥倖心理,才讓自己犯了大錯。

法院二審判銀行擔責10%,也是因為銀行不能舉證自己是否進行了風險告知的義務,也就是所說的賣者盡責。因為銀行不能提供銷售過程中,根據規定要求”雙錄”的文件。

不過賣者盡責,如果僅僅侷限於盡到了風險告知義務,沒有進行誘導,進行了雙錄,個人認為還是遠遠不夠的。

因為對普通消費者而言,銀行做到這些很簡單,例行公事就可以了,所謂的適應性管理並沒有因此而減少了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只是給了銀行免責足夠的理由。

理財新規本質上還是更多地保護理財公司的利益,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則不夠。

銀行或者理財子公司設計的這些理財產品,其所存在的風險和理財產品設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底層資產的選擇,調查是否盡職,風險意識強弱有著必然的關係。

然而,無論是資管新規,理財新規,還是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都只是講了要加強理財產品的風險把控,合理選擇底層資產,理財管理人員要專業要盡職。但是並沒有講到理財公司以及理財專業人員,由於工作不盡職,理財產品本身設計存在問題,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事實上,銀行或者理財子公司推出理財產品,或者代銷其他銀行的理財產品,只需要劃分一個風險等級,對客戶做一個風險測評,然後就可以賣了。只要盡到了這種所謂的適應性管理責任,風險就都由消費者承擔了。

表面上看起來,這樣做很公平,大家都是買賣自由的。實際上,這裡面存在的嚴重的不對等。

大部分的普通消費者,並不能夠深刻地領悟到風險的含義,對於理財產品的風險說明書上那些拗口專業的表述,也不一定能看懂。其實就算專業的金融人士,也講不清楚理財產品所投資的那些金融衍生品代表的含義。

正如有的網友所說,風險等級劃分不應僅僅是一個符號,而是應該對風險有所量化。比如R2,一般理財產品 R2表示中低風險,同時會解釋說不保證本金的支付,但是本金損失的風險很小。那麼這個很小究竟是多少?如何量化?

就上述的王某而言,他購買的就是R2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損失了100多萬的本金。那如果王某1,500萬全部損失了,對於銀行來說,是不是也是合理的?如果是合理的,那所謂的R1,R5又有什麼區別呢?

當然這麼說,並不是說理財產品打破剛性兌付是不對的,相反是非常正確的。但是,賣者盡責的這個“責”究竟如何定義?確實需要更進一步的思考。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消費者承擔風險也無可厚非,但是理財產品出現虧損的原因,是不是對消費者也應該有個說法,不能簡單一句市場原因就一帶而過吧。

無論如何,我們對於理財產品,還是要充滿信心的。其實,理財新規之後理財產品安全性比以前已經大大提高了。當下投資路徑本來就不是很多的情況下,理財產品還是不錯的選擇,當然是可以買的。一些不足和存在的問題,也會一步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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