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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婚姻不是兒戲,一旦雙方結婚登記,即意味著雙方互負對婚姻忠實的義務。倘若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出軌”是否屬於對婚姻有過錯呢?

“出軌”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概念。何為“出軌”呢?通俗理解就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出軌行為有哪些表現呢?比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與他人多次發生性關係/包養小三等。《民法典》要求夫妻雙方對婚姻忠實,顧名思義,“出軌”的一方明顯違背了婚姻忠實義務,“出軌”行為勢必會傷害夫妻感情,甚至動搖夫妻基礎法律關係。

倘若另一方對一方的“出軌”行為不可原諒,認為系“出軌”方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那麼“出軌”方無疑成為了導致雙方婚姻失敗的過錯方!

2. 如果一方“出軌”,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割財產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若雙方未約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到,如果一方對婚姻存在過錯,則分割財產時,法院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給予無過錯方適當多分得財產。至於能分到多少比例的財產,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

通過北京一中院近期頒佈的一起婚姻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懲罰婚姻中的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將成為一種司法共識。

在這起案例中,張某提交了李某微信收藏夾中與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較親密的日常合影作為證明李某對婚姻存在過錯的證據,並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對張某提供的照片,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釋,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李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李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故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對張某予以照顧,張某分得60%,李某分得40%。

“幾張不雅照”讓張某少分得了10%的夫妻共同財產,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不忠的懲罰!

3. 如何證明另一方“出軌”呢?舉證責任在無過錯方!

如果一方想利用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主張無過錯方多分得財產,首先需要證明另一方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舉證責任在無過錯一方,一旦舉證不能,即使法官想幫你多分得財產,也無能為力。尤其在一方否認存在”出軌“行為時,一方想要舉證另一方存在出軌還是有很大的難度。

不打無準備的仗!一旦提起訴訟,一定要做好準備。

筆者搜索了相關案例,可以提供思考。

雖然黃某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對象均提出了異議,但在庭審中,法官針對以上證據對黃某進行發問,並要求做出合理解釋,最終黃某承認的確存在“出軌”行為。在這種情形下,除非出軌方撒謊成性或者心理素質異常強大,一般在法官以及相對方的發問攻勢下,出軌的事實總會水落石出。

當然,未經允許私自拍攝他人的照片或者視頻形成證據可能存在因證據形式不合法而不被採用的風險,這點筆者就不詳細展開了。為了規避證據不足的風險,建議通過可以留痕的方式固定另一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如以微信、電話錄音和短信等溝通方式固定對方承認“出軌”的證據。

總結:《民法典》未出臺前,原《婚姻法》對婚姻過錯方的要求較高,如與他人同居可能才算得上重大過錯;《民法典》出臺後,法律對夫妻雙方婚姻忠實義務要求提高,即使沒有與他人同居,只有零星的出軌,也可能構成婚姻中的過錯方。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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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識是人類與動物的最大區別,人類意識是何時產生的?
  • 這周結束,舊愛纏綿,良緣相伴,不再停留,迎來轉機,心花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