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中國科學院院刊》2020年第12期
科技評價在科學發展歷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現代科學發展初期,科技評價僅限於科學共同體內部,主要用於科學家學術成就和重大發現優先權的評判。其中最為典型的評價方式之一就是學術期刊論文的同行評議制度。透過同行專家來甄別評判知識創新成果,督促作者對文稿質量更為重視,保障了學術期刊發表內容的相對可靠和學術水平。可見,科技評價的目的是傳播和發展知識,帶有較為濃郁的榮譽色彩。
隨著科學的日益社會化,各國逐漸將發展科學技術上升為國家戰略,不僅對科技的投入大幅增加,對科研活動的組織管理也在不斷加強。與此同時,科技評價的應用範圍得到廣泛拓展,在人才評定、專案評審、機構評估等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科技評價逐漸成為配置科研資源和推進科技管理的主要手段。
科技評價作為科技活動的“指揮棒”,宛如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的“風向標”。
科技評價的相關制度辦法若能發揮正確的導向作用,可以匯聚力量、聚焦目標,有力助推科技創新。反之,就會成為科技發展的障礙性因素。我國的科技評價制度從無到有,不斷演進,對於推動科技事業的發展作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
然而,當前存在的不少問題也毋庸諱言。比如:評價標準簡單化,將SCI論文的數量、影響因子及引用情況作為主要評判標準;有些同行評價重形式、走過場、講人情,嚴肅性和公平性難以保證;評價結果功利化,往往與崗位級別、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引得科研人員為之疲於奔命。如此種種,科技界反映強烈,並被廣為詬病。對於這些不恰當、不符合科學規律的科技評價內容和標準,要堅決地“破”。
從某種意義上說,“破”和“立”是辯證統一的。唯有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立”起來,“破”才能徹底到位。
用於科技評價的方法不外乎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綜合評價。“破”不是拋開現有評價方法另起爐灶,而是要揚棄使用評價方法時的錯誤思維。而“立”的方式是針對評價物件客觀分析,將評價方法揚長避短、合理組合,發揮應有的效能。
以 SCI 期刊為例,期刊原本是學術界釋出成果、交流探討的載體,SCI 檢索資料建立的初衷也是為了方便和強化學術交流。SCI 的創始人、美國科學計量學家加菲爾德一再強調,SCI 的評價應用僅僅是其衍生功能,並且只是評價科研影響力的一個方面,不能代表全部。當 SCI 的評價功能被放大濫用後,原本最為核心的學術交流功能被扭曲,導致科研人員捨本逐末,把發表論文的數量和引用作為目標,忽視了科學研究的真正目的是對知識的探索。為了發表而發表,不知浪費了多少寶貴的精力,論文灌水、垃圾論文、論文造假等種種亂象不斷加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破“四唯”絕不是不要論文,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畢竟在國家或者機構等宏觀的評價上,SCI 仍具有較好的參考價值。因此,必須透過制度設計,讓評估工具迴歸合理的價值判斷。
當前,科技評價體系的深化改革蓄勢待發。
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為最佳化科技評價指明瞭方向。2018 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專案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釋放了“立字當頭、破立並舉”的訊號。2020 年初,《關於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關於規範高等學校 SCI 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相繼頒佈,引起全國科技界的高度關注和全國範圍內的大討論。
實踐證明,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科技評價體系,科學的評價體系只有在實踐摸索中才能不斷完善和成熟。
科技工作的複雜性給科技評價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基礎研究、技術研發和推廣示範不能等同視之。即便同樣是基礎研究,不同學科之間的評判標準也有很大差異。近年來,科學技術部、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機構評價、人才評價和專案評審上都採取了多種改革措施,這些舉措雖非盡善盡美,但為深化科技評價改革積累了寶貴的實操經驗。
例如,科學技術部將“十三五”重點研發計劃評審交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組織,增強評估實施主體的專業化和獨立性。中國科學院針對其創新研究院、卓越創新中心、大科學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四類機構”的評估,採取了差異化的評價方式,並在評議要點和評價標準上突出功能定位的特殊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提出“鼓勵探索,突出原創;聚焦前沿,獨闢蹊徑;需求牽引,突破瓶頸;共性導向,交叉融通”的改革方針,並依據科學問題的屬性來確定新時代科學基金資助導向。
建立以科研質量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的方向雖已明確,但實踐路徑如何最佳化,既需要宏觀管理部門的頂層設計,也需要微觀主體發揮創造力。
當前,我國科技評價的類別劃分相對籠統。因此,不同研究機構和科技創新力量應積極作為,針對自身特色,在符合政策檔案規定的前提下發揮能動性,充分借鑑國內外的先進做法,積極探索並完善分類維度和實施標準,圍繞“誰來評”“評什麼”“怎麼評”,源源不斷地積累智慧和凝聚共識。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將科技創新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對科技體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堅持破立並舉、揚清激濁,讓科技評價的“指揮棒”,激發出更大的創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