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CD52單克隆抗體已被批准用於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和多發性硬化症的治療,該產品在臨床實踐中也被用於移植抗宿主病、鐮狀細胞貧血等疾病的治療,目前國內尚未上市。
研究藥物:重組人源化抗 CD52 單克隆抗體注射液(I期)
試驗型別: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多中心、單臂、開放、非隨機化評價重組人源化抗 CD52 單克隆抗體注射液治療復發難治的 NHL(包括 CLL/SLL、PLL、PTCL、瀰漫大B細胞淋巴瘤、濾泡細胞淋巴瘤、套細胞淋巴瘤、邊緣區淋巴瘤)、初治的T-PLL安全及耐受性、藥代動力學特徵並初步探索療效的Ⅰ期臨床研究
適應症:復發難治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小淋巴細胞淋巴瘤/幼淋巴細胞白血病 (CLL/SLL/PLL)和初治的T幼淋巴細胞白血病(初治的T-PLL)患者及其他復發難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一二三線)
入選標準復發難治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小淋巴細胞淋巴瘤/幼淋巴細胞白血病(CLL/SLL/PLL)和初治的 T 幼淋巴細胞白血病(初治的 T-PLL)患者入選標準:
1、經組織病理或流式免疫分型確診為 CLL/SLL 或 PLL患者。
2、依據 iwCLL2018 標準並經研究者判斷,有治療指徵的患者。
3、年齡 18~70 歲(包括邊界值),性別不限。
4、ECOG 體能狀態評分 0~2。
5、患者有可測量病灶(淋巴結腫大(基線最長徑≥1.5 cm),或因CLL或PLL導致的肝腫大/脾腫大或外周血腫瘤淋巴細胞>5×109/L)。
6、CLL/SLL患者既往BTK抑制劑治療不耐受或耐藥;或者初治T-PLL患者;或者復發難治性 PLL(複發性PLL定義為最近治療獲得緩解後出現疾病進展者。難治性疾病定義為最近採用的治療未獲得≥PR療效,或者為治療失敗或者末次治療後的6個月內出現疾病進展)。
7、實驗室檢查結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進行實驗室檢查的 前 7 天內不允許給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細胞生長因子等藥物;前 14 天內不允許給予長效細胞生長因子),實驗室檢查結果接受篩選前 7 天內檢查結果: ①骨髓功能:在無生長因子支援治療前提下,中性粒細胞≥1×109/L、 血小板≥50×109/L,血紅蛋白≥75g/L;·②肝功能:穀草轉氨酶(AST)和谷丙轉氨酶(ALT)≤ 2×ULN(肝無侵犯者);谷丙轉氨酶或/和穀草轉氨酶≤5×ULN(肝侵犯者)。總膽紅素≤2×ULN;·③腎功能:血清肌酐≤2×ULN 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④凝血功能:(入組前患者在未進行抗凝治療)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 ×ULN。
8、預期壽命>3 個月。
9、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齡期女性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開始至試驗藥物末次給藥後 6 個月內採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齡期女性 在首次試驗藥物給藥前≤7 天內的血妊娠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10、同意遵循試驗治療方案和訪視計劃,自願入組,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其他復發難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入選標準:
1、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分類,經組織病理學確診非霍奇金淋巴瘤,且經標準治療無效。
2、ECOG 體能狀態評分 0~2。
3、年齡 18~70 歲(包括邊界值),性別不限。
4、預期壽命>3 個月。
5、至少有 1 處最長徑≥1.5cm 的可測量病灶存在。
6、實驗室檢查結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獲得實驗室檢查的 前 7 天內不允許給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細胞生長因子、白蛋白等藥物;前 14 天不允許給予長效細胞生長因子):
①骨髓功能:在無生長因子支援治療前提下,中性粒細胞≥1×109/L、 血小板≥50×109/L,血紅蛋白≥75g/L;·
②肝功能:穀草轉氨酶(AST)和谷丙轉氨酶(ALT)≤ 2×ULN(肝無侵犯者);谷丙轉氨酶或/和穀草轉氨酶≤5×ULN(肝 侵犯者)。總膽紅素≤2×ULN;·
④凝血功能:(入組前患者在未進行抗凝治療)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ULN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ULN。
7、同意遵循試驗治療方案和訪視計劃,自願入組,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復發難治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小淋巴細胞淋巴瘤/幼淋巴細胞白血病 (CLL/SLL/PLL)和初治的 T 幼淋巴細胞白血病(初治的 T-PLL)患者排除標準:
1、入組前中樞神經系統(CNS)或腦膜受累或存在此類病史。
2、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 7 天內接受過全身類固醇激素 (劑量相當於潑尼松≥10mg/天)及抗腫瘤治療類藥物,4 周內或 5 個 半衰期內進行過化療、靶向治療、放療或抗體治療,以較長者為準,未 從既往系統性抗腫瘤治療相關AE恢復至美國國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術語第 5.0 版(CT CAE 5.0 版)≤1 級(脫髮除外)。
3、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之前 4 周內接受過重大的外科手術、嚴重創傷或預期在研究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者。
4、合併有臨床表現的自身免疫性血細胞減少。
5、有活動性、已知自身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獲得性、 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6、進入研究前 2 年記憶體在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情況例外:(1)有效控制的原位宮頸癌;(2)有效控制的區域性面板基底 細胞癌;(3)其他已經臨床治癒並且≥5 年無臨床徵象的既往惡性腫瘤。
7、目前患有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心血管疾病,如未經控制的心律失常、未經控制的高血壓、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紐約心臟病協會 功能分級確定的任何 3 級或 4 級心臟病,或在篩選前 6 個月記憶體在心肌 梗死病史,或心臟左室射血分數<50%。
8、 入組前 2 周內患有活動性全身感染(細菌、真菌、病毒等),包括正在接受口服或靜脈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9、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HBsAg 陽性且 HBV DNA 病毒載量≥200IU/mL 或≥103 複製數/mL,其他異常結果經 研究者判斷是否增加 HBV DNA 定量檢測或排除);急性或活動性丙型 肝炎(HCV 抗體陽性);以及其他獲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包 括但不限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梅毒螺旋體抗體陽性;或者 CMV-DNA 陽性。
10、篩選時已患有或臨床懷疑 Richter 綜合徵。
11、入組前 4 周內接受或接受過放射治療的患者(治療的骨髓體積小於 10%,並且患者在放射報告之外有可評估的病灶除外)。研究藥物開始治療前 3 月內預先接受過放射免疫治療。
12、當前正在參與干預性臨床研究治療,或在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其他臨床試驗藥物或使用過試驗器械治療。
13、入組前 3 個月內接種過任何活病毒疫苗或減毒活疫苗者。
14、既往接受過異基因幹細胞移植或給藥前 6 個月內接受過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或有任何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依據或研究治療開始前 21 天內使用了免疫抑制劑。
15、已知有變態反應性疾病病史或為嚴重過敏體質;或已知對蛋白製劑、生物製劑,或對試驗藥物任何成分過敏。
16、經詢問有吸毒史、藥物濫用史者。
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研究者認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依從性或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情況。
其他復發難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排除標準:
1、 惰性淋巴瘤轉化的高度侵襲性淋巴瘤。
2、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HBsAg 陽性且HBV DNA病毒載量≥200IU/mL或≥103複製數/mL,其他異常結果經研究者判斷是否增加HBV DNA定量檢測或排除);急性或活動性丙型 肝炎(HCV 抗體陽性);以及其他獲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者,包括但不限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梅毒螺旋體抗體陽性;或者 CMV-DNA 陽性。
3、在研究藥物開始前 4 周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抗腫瘤治療(包括放療、化療、激素治療[劑量相當於潑尼松≥10mg/天]、手術或靶向治療、免疫治療等),從既往系統性抗腫瘤治療相關 AE 恢復至美國國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術語第 5.0 版(CT CAE 5.0 版)≤1 級(脫髮除外)。
4、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包括不穩定性心絞痛、隨機化前 6 個月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分級於 III 級或 IV 級;或心臟左室射血分數<50%。
5、入組前有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的淋巴瘤患者。
6、已知既往藥物過敏史;或已知對蛋白製劑、生物製劑,或對試驗藥物任何成分過敏。
7、治療前 4 周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入組者。
8、在入組之前曾接受自體或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
9、進入研究前 2 年記憶體在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情況例外:(1)有效控制的原位宮頸癌;(2)有效控制的區域性面板基底細胞癌;(3)其他已經臨床治癒並且≥5 年無臨床徵象的惡性腫瘤。
10、入組前 2 周內患有活動性全身感染(細菌、真菌、病毒 等),包括正在接受口服或靜脈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11、入組前 4 周內參加過其他臨床試驗者。
12、入組前 3 個月內接種過任何活病毒疫苗或減毒活疫苗者。
13、合併有臨床表現的自身免疫性血細胞減少。
14、經詢問有吸毒史、藥物濫用史。
15、妊娠期或哺乳期婦女。
16、研究者認為患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依從性或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情況。
研究中心河北廊坊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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