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與科學的契約”
由於政治主體是當代社會利益和資源分配的主要代理者,政治與科技的物質經濟關係實質上代表著社會與科學的物質經濟關係。
由於政治與科技在人類社會的大系統中分別擔當著不同的角色職能,對於科學研究專案它們又分別充任委託者或資助者與代理者的角色,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委託——代理關係表現為一種契約關係,這就是“社會與科學的契約”。
“社會與科學的契約”理念的形成
①科技政策意義上的“社會與科學的契約”理念,被公認為是由萬·布什等人確立的。
1996年,美國密歇根大學前校長、物理學家達德斯泰德教授明確講道:“這項著名的社會契約訂立在萬尼瓦·布什的報告《科學:無盡的前沿》中。”
②相應地,戰後美國關於科研的聯邦資助關係的立法,被戈斯頓比做英國的大憲章,即“社會與科學的契約”;現在,哪怕僅閱讀一點科學政策文字或進入科學政策界,都可以處處顯示“社會與科學的契約”。
④動物學家珍·魯伯亨科在其1998年就任美國科學進步學會主席的就職典禮上甚至呼籲,要確立“社會與科學的新契約”,這種新契約能使“所有科學家將他們的精力和才幹致力於解決當今最緊迫的問題,並依賴他們重要性的大小獲取公眾的資助”。
社會契約論是一種理論設計,這種設計用於探討政治與公民關係的原則,它涉及某種“原初狀態”。
由這種“原初狀態”和幾條基本原理就能推演出各種契約理論。
當代西方政治哲學家羅爾斯指出,契約論堅持認為某種原則應被接受於被很好定義的初始狀態中。
17世紀的經典政治理論家洛克曾把這種原初狀態定義為某種帶有個性特徵的自然狀態。
洛克主張用自然法和理性的力量來闡釋這種自然狀態,並將此作為一項基本原理用以接受他所講的原則。
對於“社會與科學的契約”而言,契約的雙方,即社會或政治與科學,必須處於相對獨立的狀態才能體現契約的本質。
這是“社會與科學的契約”關係的一個基點。
所以,“社會與科學的契約”主體被稱為相互分離的組織。
“社會與科學的契約”的定義
①1990年,布魯克斯精練了“社會與科學的契約”的定義:
“科學將在很大程度上透過給予個人研究機構特許和契約而獲支援,而將‘內部政策、人員、方法和和研究領域的控制極大地留給機構自己’。
總體而言,這意味著存在一種社會契約,這種契約發生在科學共同體與聯邦政府(包括國會)所代表的美國人民之間。
這種社會契約承諾廣泛散佈利益給社會和經濟,並作為一種回報,要求一種非常程度的知識分子自主性以及對所獲聯邦資助的內部自理。”
②“社會與科學的契約”就是公眾及作為其代表的政治主體與科學共同體的一種契約關係。
前者為後者提供資助並保持科學自由,後者要為社會經濟帶來利益。
分析家們和政策制定者通常講,作為“社會與科學的契約”中科學的承諾而言,科學要交付物品給社會,以回報其無附帶條件的資助。
同時,“社會與科學的契約”也要承諾向科學提供金錢、訓練有素的人才、複雜的儀器裝置,以期獲取對未來投資的回報。
因此,社會與科學雙方至今都維護及遵從這個契約。
委託者——代理者的角色
D.H.戈斯頓是美國新澤西州立大學的公共政策方面的助理教授。
他同時也是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科學與國際事務拜爾佛中心的成員。
2000年,戈斯頓在其著作《在政治與科學之間》中,首先詳盡地闡述了科學與社會政治之間委託者——代理者角色的定位問題。
①在委託者——代理者理論模型中,首要的是指明模型中的某一部分與現實中的哪一部分相對應。這就是說,人們首先要弄清楚現實生活中哪一部分充當委託者的角色,哪一部分充當代理者的角色。
②戈斯頓緊接著透過現實社會生活中多種委託——代理關係,進一步說明了委託者與代理者角色的定位。
④戈斯頓將幾種典型的委託者——代理者的關係歸納在下表中:典型的委託者—代理者的對應關係
⑤委託者——代理者理論應用於科技政策分析,就意味著政府是委託人,它要求科技代理人執行某種任務,因為委託人不能直接執行它。
代理人執行被委託的任務,並非直接出自自己的利益,而是隨著增加委託人的利益而最終獲取某種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