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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隨著越來越多向月球發射機器人的計劃興起,以及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計劃2024年載人登月計劃的宣佈,月球似乎成為了地球各個國家炙手可熱的探索之地。毫無疑問,這一切的計劃表明了:我們將重返月球!但專家表示,與阿波羅時代不同的是,我們這次打算做的不僅僅是流行“足跡和旗幟”,這一次,我們打將建立基礎設施,使人類能夠在月球上長期、可持續的存在!簡單來說,就是建立月球基地!

這也是來自開放月球基金會(Open Lunar Foundation)的希望,這是一家總部位於舊金山的非盈利組織,由科技行業高管和工程師組成,其中一些人曾在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工作,他們致力於建立一個國際性的月球定居點。這一願景的本質是依靠私營企業和開源技術的發展,人類將在月球上建立永久的存在,但是這項計劃的難度不言而喻,尤其是一旦建立月球基地,其後果必然有利有弊。

條約規定“和平使用月球”

但是實際上這項計劃的後果或許早被人前人所想,由蘇聯、美國和聯合王國於1967年簽署《外層空間條約》為和平利用空間奠定了大綱,並構成國際空間法的基礎。自那時以來,已有109個成員國批准了該條約。除了禁止會員國在地球軌道、月球或任何其他天體的軌道上放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外,《條約》第一條明確規定,空間探索應始終是和平的、國際的和人道主義的。條約中明確規定“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應為各國的利益和利益而進行,不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應是全人類的事。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供所有國家無任何歧視地自由探索和使用,並應可自由進入所有天體地區。”

1979年簽署的《月球條約》添加了一些新的條件。除了重申《外層空間條約》對和平利用月球的承諾和禁止在月球上或其周圍試驗或部署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外,《月球條約》還規定任何實體(國家或公司)不得擁有獨佔所有權。即“月球的表面和次表面,以及月球的任何部分或現有的自然資源,均不得成為任何國家、國際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國家組織或非政府實體或任何自然人的財產。”

1968年8月14日,聯合國探索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在維也納開幕。不幸的是,只有11個會員國簽署了這項條約,沒有一個是太空方面的大國。因此,有許多尚未解決的政治和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無疑將隨著月球定居點越來越接近現實而變得更加令人關注。此外,事實上,私有制並沒有被明確禁止,這導致了未來可能出現的一些局勢,比如在月球上出售土地!

開放月球是近年來出現的幾個組織提出的計劃之一,它們希望通過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式來促進月球殖民。Open Lunar的運營和員工主管切爾西·羅賓遜(Chelsea Robinson)表示:“我們最大的希望是促進和促成和平與合作的月球解決方案。在這個時候,有這麼多的商業和政府參與者在月球上推進他們的努力,這是令人欣慰的。”

展望不久的將來,我們共同的太空探索目標顯然主要集中在月球上。世界上的航天機構已經不僅想要去那裡冒險,他們還想在那裡建立起自己的機構並留下。但當然,這引發了擔憂,對一些人來說,太空商業化的前景讓他們想起了蠻荒的美國西部,那裡有無情的大型企業,哪裡的人們曾經剝削。因此,確保和平探索的方法應該儘可能開源,這樣才可以提供一種平衡力量,將決策和資源交給多數人,而不是少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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