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類的觸手開始伸向外太空,人類的法律受到滯後性和地域性的限制,無法監管到地球以外的環境。
在1966年,一項《外層空間條約》“下稱《條約》”在聯合國大會上透過,並在1967年1月27日開始簽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這一《條約》也成為了國際空間法的基礎,其中最出名的一條就是,所有國家都不得透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但是其實這條約也有漏洞,因為目前已經簽署《條約》的國家只有一百多個,那沒有簽署的國家是不是就可以佔為己有呢?
那既然各國受到限制,個人和公司受不受限制?
這也就成為了《條約》存在的天然漏洞,畢竟根據以前的技術,哪裡能想到馬斯克會出現呢?
據說馬斯克去年年底已經開始制定火星殖民的法律框架,如果公司並不受《條約》影響,那是不是可以讓“火星(Mars)”姓“馬(Musk)”?
而且在馬斯克之前,就有一個人鑽了《條約》的空子。
美國加州有一位丹尼斯·霍普(Dennis Hope)在1980年高調宣稱月球是他的,並且開啟了賣月球之旅。
他聲稱《條約》是限制國家,並不限制個人,所以對他售賣月球土地不受影響,也因此丹尼斯霍普斂財無數,就連美國很多知名明星都是他的客戶。
而在月球上,很多人都買到了“屬於自己”的月球領土,可這些領土也只能“屬於自己”,因為沒有任何人能夠佔有地外領土,併成功上去標明主權,至少現在是這樣的。
或許也正因為《條約》存在這樣的漏洞,促使迪拜萌生了建立“太空法庭”的想法;
2021年2月1日,迪拜宣佈建立一個“太空法庭”,用以解決在地外產生的商業糾紛,而這一個法庭將以普通法和《條約》為基礎建立一個獨立的仲裁中心。
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司擁有探索太空的技術,《條約》將不能完全覆蓋所有適用範圍,而這一個太空法庭的出現,無疑是要限制《條約》無法觸及的個人行為。
怎麼看,也算是一種進步。
你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