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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京法網事

拾得他人遺失物

是否有義務歸還

順義法院

順義法院 楊鎮法庭

陶小超

我來問

法官答

01

什麼是遺失物?遺失物=拋棄物嗎?

一般認為,遺失物為他人遺失之動產。所有權人或遺失人遺失物品,一般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

簡單來說,我的東西雖然丟在了路上,但並不是我想丟掉它,丟失物品只是一個偶然的結果,如果是所有權人故意丟棄的物品則視為拋棄物。

02

憑運氣撿來的東西,

到底要不要還?

我國立法採信“遺失物之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這與幾千年來中華文化所倡導的“拾金不昧”“路不拾遺”的價值觀是相輔相成的,這也是所有人都應當樹立的正確觀念。

其次,拾得人還負有通知或移送的義務。即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義務幾乎成為各國立法通例。

所以,某天你要是運氣爆棚檢了“寶貝”,可別光顧偷著樂,如果知道失主是誰,就要及時通知並返還物品;如果對失主一無所知,那就乖乖將物品送交公安機關等部門,警察叔叔會幫助你通知失主領取。

《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03

我撿到了一部新款手機,趁失主還沒來領取,手機放著也是放著,我先用它打幾輪遊戲再說......

這樣做是不對的哦!

撿到遺失物後,拾得人在移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均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盡到善良、謹慎的義務即可。但是,如果隨意使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那可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04

拾得遺失物並返還的,除了內心收穫到滿滿“拾金不昧”的榮譽感外,我還能得到經濟報酬嗎?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通常拾得人歸還權利人遺失物不為報酬,只求自己做好事獲得心理上的滿足。有時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會為一些特殊的遺失物支出相應的時間和物質成本,為了鼓勵更多的人做好事,拾得人可以索要適當的報酬。

但是,這個報酬必須適當,如果拾得人據此索要高額報酬甚至超出遺失物價值的報酬,即為不合理。

例如,東西遺失在出租車上,司機如果送回遺失物,通常會影響其正常經營,此時可適當考慮支付一定的費用賠償損失。

另外,有些遺失物對於權利人來說非常珍貴或者給予更多的精神寄託,權利人可能會發布懸賞公告,此種情況下,權利人便需要遵守承諾,即按照懸賞的要求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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