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來沒有替別人擔保過,卻被判要還兩千多萬。我現在徹夜難眠。”今年6月,61歲的應某來到武義縣檢察院求助。
據瞭解,2019年7月,浙江某商業銀行武義支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浙江某工貿有限公司歸還本息2096萬餘元,應某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年8月,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浙江某工貿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武義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000餘萬元,應某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應某為什麼聲稱與此案毫無關係?該院第四檢察部收到線索後對案件展開調查,發現法院民事判決認定的被告主體確實存在錯誤,該案判決書的被告應某是1959年出生,武義籍,而實際上提供擔保的是出生於1953年的永康籍女子應某。因兩人同名同姓,武義支行在起訴狀中的被告資訊部分錯誤填入了武義籍應某的相關身份資訊。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案件作出了缺席判決。
隨後,該院調取了案件的證據材料,向武義籍的應某核實了具體情況,並與縣法院進行溝通。今年7月,該院認為法院作出的該判決認定法律關係主體錯誤,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