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人員在仔細甄別借條上的簽名筆跡
夫妻兩人離婚後,竟然還共同在借條上簽字?檢察官察微析疑,監督糾正了這起虛假訴訟。近日,原審法院撤銷原判。
2017年6月,老陳持一張有梅子(化名)及其前夫老袁簽名的借條,至泰州市一家基層法院起訴,要求二人承擔還款責任。二人均未到庭,法院判決老袁、梅子償還老陳借款1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因是公告送達,梅子對判決毫不知情,直到2018年8月法院執行她的財產時,她才知道自己竟然與前夫一起向老陳“借了錢”,還在借條上“簽了字”。
“我沒有在借條上簽字,更沒有借錢,為什麼要讓我還錢?”2019年 5月 16日,梅子帶著疑問到所在地基層檢察院申訴。
檢察院審查後發現,本案存在虛假訴訟情形,依法啟動監督程式,於2019年7月2日提請泰州市檢察院抗訴。
泰州市檢察院受理後,發現了案件的幾個疑點:梅子對借條不知情,那借條上的簽名是誰籤的?梅子、老袁均未出庭,17萬元是否為真實借款?梅子說老袁是她前夫,二人到底是何時離婚,借款又是否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
帶著這些疑問,承辦檢察官開展了深入的調查核實工作。
先是調取了多份梅子簽名的自然樣本,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借條上“梅子”簽名字樣與梅子簽名自然樣本進行比對,得出鑑定意見: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形成。
與此同時,到民政部門調取了梅子與老袁離婚的登記材料,發現二人已於2015年1月離婚,而借條落款日期為2015年5月29日,借款行為發生在二人離婚之後。
最後,透過對老陳提供的自稱是拍攝的當日具體借款的照片進行分析,發現照片中顯示的現金共計13萬元左右,且除現金外沒有其他可以參照的時間、地點、人物等特徵,該照片不具備證據的關聯性,不能證明照片所涉現金即為老陳出借的案涉17萬元。
透過對以上證據的調取與分析,泰州市檢察院認為:原審卷宗中老陳提供的借款照片與其主張借款金額不相符,二者相差較大,證據存疑。此外,借款系在二人解除婚姻關係之後形成,且借條上梅子的簽名並非本人書寫,原審法院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判決梅子承擔債務沒有事實依據。隨後,檢察院向泰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泰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於2019年10月9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2020年9月25日,原審法院開庭再審此案,並於10月22日,以借款依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