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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一男子杜某與妻子因感情問題提出離婚,妻子陳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男方支付非親生女兒撫養費。

2016年5月,杜某與陳某經親戚介紹相識。2017年年初,陳某懷有他人孩子。2017年5月,陳某將懷有他人孩子的情況告知杜某,杜某表示願意共同撫養該嬰兒。2017年6月7日,杜某與陳某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一個多月,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2017年7月22日,陳某回到孃家。2017年10月11日,陳某生下女兒悅悅。之後杜某與陳某關係未有好轉,陳某獨自帶著女兒生活。2020年3月,杜某提出離婚,陳某表示同意,但堅決要求杜某履行承諾,支付小孩撫養費。

法院審理結果

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本案中,陳某生下女兒悅悅後,獨自帶著女兒生活,悅悅未與杜某共同生活,所以並未與杜某形成撫養關係。因此,杜某既不是悅悅的親生父親,也不是與悅悅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親。雖然杜某婚前承諾與陳某共同撫養腹中嬰兒,這是建立在杜某與陳某存在婚姻關係的基礎之上的,現杜某與陳某離婚,故雙方離婚後,杜某無需承擔給付悅悅撫養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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