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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最新出臺新辦法!舉報走私及相關違法行為,原則上最高獎勵50萬元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辦公室、省財政廳聯合制定 《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對舉報本省行政區域內走私及相關重大違法活動線索並查證屬實的自然人予以獎勵,對第一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原則上每案不超過50萬元。

舉報方式:舉報人可以採取實名或匿名,通過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路通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獎勵金額按照案件型別、大小、情節嚴重程度和查繳涉案物品的種類、數量,結合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對第一舉報人的獎勵金額 原則上每案不超過50萬元。

屬於第二檔獎勵等級的,按照案件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罰沒款中 與舉報內容事實一致部分的5%給予獎勵。

案件中還有未變價處理或者無法變價處理的查繳涉案物品的,其中:

根據《辦法》,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按照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的貢獻度適當給予獎勵,但最高不超過按照第二檔標準計算的獎勵金額的二分之一。

舉報查實重大走私販私案件,所得獎勵金額與舉報人貢獻度明顯不匹配的,或者舉報人有其他特別重大貢獻的,經上級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同意並報省反走私辦備案,舉報獎勵可以“一案一議”,獎勵金額可以不受本《辦法》所規定金額的限制,但 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實名舉報人領取獎金一般由本人到獎勵兌現部門指定地點當面領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實名舉報人確實無法到場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代領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辦法》還明確,各級反走私辦和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保密舉報人資訊。線上索傳遞過程中,只通報舉報內容,不得事先洩露舉報人的相關資訊。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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