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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這幾年裡,我們相信很多信用卡使用者都接到“身份不明”的電話,在這些電話中他們自稱為是銀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工作人員,但是卻不敢提供任何的身份資訊讓債務人進行核實,在很多時候,債務人如果想強制這些“身份不明”的人提供資訊或不提供身份資訊讓他們核實的話,通常都會遭到這些“身份不明”的人報復。

最近,河南的小徐就遇到了這樣的一個情況,他因為經濟原因導致其在某發銀行的信用卡產生了逾期,而因為逾期的時間比較長,所以他委外了一個自己比較信任而且懂得法律的朋友幫助其和銀行進行協商,按照小徐的意思,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可以償還,但是鑽法律漏洞的不法收益拒絕歸還,小徐的意願是非常的強烈,他認為在根據相關的規定,銀行處罰的違約金是按照剩餘部分的5%計算的。

而在近期我們透過梳理一些信用卡的賬戶發現,銀行處罰的違約金竟然是全額的5%計算的,也就是說信用卡使用者償還的部分也被銀行當作逾期部分進行處罰,比如說如持卡人用信用卡透支了1萬元,在還款日須最低還款1000元,持卡人到期只還款300元,700元就要按5%計收35元的違約金。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22條, 即髮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 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收取滯納金。

值得關注的是,2017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通知,取消信用卡的滯納金,但是隨即而來的就是銀行機構應對的“違約金”的處罰模式,關鍵是,不管是滯納金還是違約金其實就是督促公法之債履行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說白了就是督促信用卡使用者及時還款的意思,但是在最近這幾年裡,我們發現各個銀行的違約金處罰模式卻成為了資金的主要來源,甚至於很多信用卡信用卡償還本金本息後,逾期的永遠就是銀行的“違約金”,而且他們綜合經濟實力也實在償還不起他們的“違約金”。

其次,銀行信用卡中心最霸道的是,他們可以委外“身份不明”的人或催收公司催收信用卡使用者,但是卻不允許信用卡使用者委託懂得法律的人和他們進行協商,從兩者的委託關係來看,同樣的委託關係銀行卻霸道的不行。

而實際上來看卻有著很大的區別,因為信用卡使用者所委外協商的人員資訊明確而且涉及到公司的協商人員提前也把相關資質發給了銀行機構,相對的來說比較是合法化的,關鍵是,銀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不僅僅資訊不明確而且在催收的過程中只要涉及到這些催收的資訊對方就拒絕回答。

主要的是,其中還牽連著很多地區的律師事務所,關鍵是這些所謂的律師事務所有很多在相關的網站上還查詢不到,既然查詢不到那麼就意味著這個所謂的律師事務所是銀行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杜撰出來的,可是,如果是他們杜撰出來的,一些信用卡使用者收到的函件中卻還有著明確的律師事務所公章,連相關的網站上都查詢不到的律師事務所就可以證實是沒有登記註冊的,但是這些函件的公章是從何而來的呢?

其次,一些自稱為銀行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在進行催收的時候不提供任何的身份資訊讓信用卡使用者進行核實,在信用卡使用者遭到這些催收人員非法侵害後致電銀行客服核實相關的資訊情況的時候,銀行客服對於這些自稱為他們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身份資訊不予承認,而值得我們關注的是,這些自稱為是他們銀行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員既然不是他們銀行委外的,那麼信用卡使用者的個人隱私這些催收是如何獲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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