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1988年,李靜芝兩歲半的兒子嘉嘉在街上玩耍時失蹤不見。經過報案和不斷散發尋人啟事,嘉嘉始終杳無音訊。
漫長的尋子路上,李靜芝結識了很多尋找孩子的父母們,大家凝聚一起,幫助許多家庭陸續找回了自己的孩子。
2009年,隨著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專項行動開始,公安部將“嘉嘉案”列為督辦案件。隨著專案組的不斷努力,終於在今年4月底,警方在四川發現一男子,與嘉嘉高度相似,核查後,發現該男子正是李靜芝的兒子的嘉嘉。
這名男子來自西安,多年前被養父母花6000元買下收養,在當地公安機關配合下,經DNA對比確認,正是李靜芝被拐的兒子。
筆者淚目同時,不經想到去年引起大家關注的“梅姨案”——一名父親的15年漫長尋子路。
父親申軍良前前後後花了 100 多萬,從富裕之家,到舉債 50 多萬,終於在今年3月,找到了被拐15年之久的兒子申聰。
圓滿的結局雖然“來晚了”,但終於還是來了。為事件中這兩位父親、母親感動之餘,與此同時,關於這起綁架拐賣案背後——人販、以及收買孩子的養父母的法律責任追究問題,也還是牽動著大家的心。
關於人販的刑責追究:人販固然可惡,但不可一律死刑目前販賣兒童、婦女罪的量刑檔位在5年、10年、無期徒刑和死刑。
人販固然可惡,此前人販“梅姨'”也引發了社會範圍內的關於“人販一律死刑”的言論,但目前來說堅持人販不能一律死刑可以說是法律界的共識,從立法本意來看:
一方面體現的是“罪責刑的相適應”;一方面體現的是“保護孩子”和“威懾罪犯”的博弈;前者很好理解,關於後者,拐賣兒童不處以死刑,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護被拐兒童的安全。試想,如果一律死刑,那麼人販在被捕前就可能“破罐破摔”直接殺死被拐兒童。(這和綁架罪不死刑是一個道理)
法律是精密的制度設計,死刑固然有威懾罪犯的力量,但是也要站在保護被害者角度去權衡考慮。
商場中的走失兒童肖像油畫展
關於“收買者”的刑責追究:實踐中有難點很多人提出: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像嘉嘉和申聰養父母這樣的收買者從法律上能否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
這裡涉及兩個法律問題——
1、關於“收買”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要分情況來看:
(1)首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收買拐賣兒童構成犯罪。
2015年8月29日透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所以,即便是收買拐賣兒童,無虐待正常養育的,這種收買行為也已經觸犯刑法,當追究刑事責任。
(2)但法律並無規定:收買他人撿來的、收買他人自己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
上述刑法規定也僅限於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這樣規定的保護範圍顯然是過窄的。 因為實踐中,必然會出現【收買者確不知情(是拐賣兒童)】或者【謊稱不知情】的情況。
就像“梅姨案”中,申聰的養父母在客觀上確實有收買被拐賣的申聰的行為,也支付了收買費用,但如果人販謊稱“賣的是自己小孩”,那從主觀角度來看就會出現養父母因為“無犯罪故意”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所以綜上來看,如果要追究申聰養父母的刑事責任,這一點會是實踐中的“難點”。
2、再就是“追訴時效”的問題:
假如養父母構成犯罪,是否還能追究刑事責任的關鍵就在於案件的【追訴時效】。
從《刑法》對於追訴時效的有關規定來看: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故此類案件追訴時效只有五年。
與此同時,我國《刑法》也有關於“追訴時效延長”的特殊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追訴時效可以突破上述限制。
——規定比較複雜,但是仔細分析下來,很多案件大體上也並不符合“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條件。
但是,不負刑事責任不等於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畢竟是人販的拐賣行為和收買者的收買行為,共同造成了無數家庭的悲劇,最終導致無數家庭為尋子而承受至親骨肉分離十餘年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