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平臺起火致家中受損
2017年10月20日20點53分,合肥市濱湖新區惠園小區某棟樓的16樓李明(化名)家中發生火災,後被消防人員撲滅。同年11月,相關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起火部位位於該室西側次臥窗戶和外平臺處,起火點位於外平臺上。起火原因是外來火源引燃平臺上堆放的書籍等雜物而引起。
李明稱,發生火災時,其家中無人。他認為,他家窗外平臺上無故起火,肯定是樓上住戶某一戶拋下或墜下火源,是因外來火源導致他家受損,因此,他將樓上10戶居民起訴至包河區法院。
物業被判承擔四成責任
對於此事,樓上有住戶稱,“我家在涉案火災中也有損失,李明就本案起訴了,我希望我家的損失也參照本案判決結果確定損失數額。”小區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區的建設方消極行為,導致消防栓沒有水,導致損失擴大,小區建設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本起火災發生的原因為外來火源引燃平臺上堆放的書籍等雜物而引起的,李明居住的房屋西側次臥外平臺是放置空調外機平臺,現李明私自改變用途,堆放書籍等雜物,導致外來火源引燃雜物發生火災,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酌定,李明自行承擔40%的責任。
樓上9戶每家賠償795元
法院認為,剩下的20%責任應該由樓上9戶共同承擔。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立即賠償李明損失1.4萬餘元;樓上9戶立即各自支付李明損失795元。
一審宣判後,物業公司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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