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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需要落實到人。

12月15日,河南鶴壁市,當地山城區石林鎮的後柳江村3歲男童小雨被鄰居家的看門狗咬死。

根據有關情況披露來看,男孩的頭皮、胳膊、臉和喉嚨處全都佈滿了牙齒的貫穿傷。

事發當天下午五點左右,小雨的家人發現孩子不見了,於是就開始焦急地尋找。

在尋找的過程中,有人告訴他們說是鄰居的狗嘴裡正咬住了一個小孩兒。

驚嚇之餘,小雨的家人馬上前去檢視,雖然他們不敢現象,但是現實往往就是那麼殘酷。

狗嘴裡叼的孩子正是小雨。

而等到小雨家屬趕到的時候,孩子已經直挺挺地躺在地上,臉上沒了血色。

痛失愛子讓小雨的媽媽難以接受,每當提及的時候,都哭得不能自已,一度出現昏厥。

畢竟孩子是家裡的掌上明珠,是兩夫妻的結晶,是媽媽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啊。

他才三歲就失去了生命,自然讓家裡人難以接受。

所以他們就把怒火都燃燒到了狗的主人,鄰居身上。

缺舟:

與其說是怒火,不如說是不解。

因為小雨家和鄰居家直線距離不足100米,但是事情發生的時候,並沒有人在第一時間通知他們來進行處理。

而根據知情人透露,是因為鄰居曾經對於現場進行過處理,然後才打的110報警。

並且通知小雨家人的還是其他人並非是鄰居本人。

這就讓人大為惱火,兩家住得這麼近便,低頭不見抬頭見得,能不知道這是誰家的孩子?

所以小雨的家人勢必要追究鄰居的刑事責任。

而小雨的父親所做出的一個假設讓人不寒而慄:“我還懷疑他可能故意傷害我的孩子呢”

目前狗主人一家已經被控制,警方還在對於事情做進一步的調查。

缺舟也會持續關注。

其實隨著大家對於寵物的豢養,導致動物傷人的情況越來越多,但是卻沒能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

因為一旦狗咬人,或者說是動物傷人,一般能夠追究的僅僅是民事責任,而且傷人的動物還要符合以下三種條件。

1、必須為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即須為有人管束餵養的動物。

2、必須是動物獨立動作造成的損害。即非受外人驅使如惡狗咬傷行。

3、必須是沒有免責的理由。(如果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挑逗 攻擊或其他過失引起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而此次狗主人被刑拘,這是不多見的,在19年的時候,也曾經有過狗主人被刑拘的事情。

8月4日,廣東廣州,一名電工回公司加班工作時,遭公司內3條羅威納犬襲擊死亡。

經法醫現場勘驗,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該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榮及負責管理飼養犬隻者梁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涉事的3條犬隻已被隔離控制。

這個事情確實是非常嚴重的,畢竟羅威納這種烈性犬,在城市裡是禁止豢養的,更不用說還是在經常有人走動的公司裡。

所以對於狗主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入刑,確實大快人心,但還是應當考慮到目前我國法律的客觀情況和條例,進行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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