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於王某救人溺亡申請見義勇為的情況,進行了書面回覆。
認定王某的行為只是履行法定義務,不能構成見義勇為。
事情還得追溯到去年的7月份。
幾人喝酒之後,劉某還提議要去河裡摸魚。
一開始王某並未下水,而是在岸上給劉某拍影片,並且和一名女生聊天。
而後續根據調查得知,確實劉某在河中,按上有兩名少年,但是不久之後劉某就出現了溺水症狀。
隨後王某便說自己去看一下,應該是下水救人。
但是非常不幸,兩人雙雙溺亡。
事情發生之後學校方面也進行了慰問,也覺得王某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
所以王某家屬就提出了申請。
缺舟:
不過針對於這個申請,一開始警方就予以了拒絕。
他們認為事發當天加上劉某還有王某,總共一行五人在一起喝酒,這是一種正常的民事活動。
而在喝酒之後,共同飲酒人需要對飲酒人的人身安全負責。
飲酒人自身要有一定的防護意識之外,其他人也應該有一定的保護意識,以及照顧義務。
基於此警方認定王某作為劉某的共同飲酒人之一,當劉某出現溺亡情況的時候,應當具有法定的施救義務,所以是不符合見義勇為的特徵。
①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
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②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但是王某的家屬認為王某和劉某不是親屬,況且本身沒有下水,因為救人才選擇下水。
就像官方說的一樣,雖然王某沒有下屬,但是卻跟隨他們一起前往,就應當對於酒後從事抓魚這種危險行為有一定的預見性。
最終認定:“行為值得肯定,但是不符合見義勇為”
後續也和相關部門進行過溝通,對其家庭進行了慰問。
我個人感覺就有點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權利你可以不享受,但是義務必須履行。
也就是說當劉某落水的時候,作為共同飲酒人,王某有義務去施救,如果他不施救,劉某溺亡,他同樣有責任。(但是這個責任具體判罰的時候會非常小,因為是劉某自己主動提出要去捉魚的,本身要負很大的責任)
官方的處理很周全,但是這個決定確實存在異議。
見義勇為
救助共同飲酒的溺水同伴這個義務應該是在合理範圍內,但是就常理來說,將下水救人也歸納進去,有些欠缺合理。
自不必說是捨命相救。
不能機械的套用,更多的時候,認證標準要透過見義勇為的本意理解。
也就是說只要是只要見到需要伸張正義的事情,就應該勇敢的去做。
結合上邊得責任認定,其實王某對於劉某的義務負責程度不需要那麼高。
王某和劉某之間的關係,不像是救生員和溺水顧客。如果顧客溺水,而救生員去營救出現意外,是構不成見義勇為的。
當然我們所說的一切是個人想法,最終還是要官方裁定。
目前王某方面已經提出複核,讓我們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