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做愛後,女孩以為自己被強姦並起訴公安機關。這時,男孩很被動。無論情況是自願的,男孩都面臨刑事訴訟和刑事拘留。
當男孩和女孩發生兩次性行為時,一次是在汽車後座,一次是在酒店,第二次性愛之後,女孩指責男孩強姦。這種情況下對於強姦的認定就顯得比較困難,因為兩次行為的發生有時間和空間的不同, 如果女孩不願意的話,第二次的強姦罪行又是怎麼進行下去的呢?
實際案例改編:
被告人張某在長春市北湖公園附近的車上強行與受害人李某發生性關係,之後被告人張某在長春市一家旅館的房間內與被害人李某再次發生性關係。
女孩第二次發生性關係後,向公安機關報告說自己被一個男孩強姦,並要求公安機關對張某追究刑事責任。之後案件調查期間,男孩和男孩的家人積極與受害者溝通,達成賠償協議。
男孩指出,兩人本身就是男女朋友關係,做愛是正常的,而不是強姦。男孩從來沒有訴諸暴力或強迫與女孩發生性關係。兩者之間的性關係完全是自願的,並不構成強姦罪。
女孩堅持說,她和男孩透過社交軟體聊天相識。後來男孩約自己出去玩,然後在路上強迫與她發生性關係。幾天後,兩人見了面,男孩再次強迫她違背自己的想法,將她帶到旅館,併發生了性關係。因此,女子認為自己遭到張某的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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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姦罪,法律的規定非常簡單。男孩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與女孩發生性關係,這是強姦罪。因此,如果女孩堅持自己被強姦,男孩堅持自己是自願的,雙方都有自己的見解,會不會被認定為強姦就需要證據證明了。
首先,張某承認了兩人之間發生了性行為。如果在案件審訊的時候張某沒有認罪,則需要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其強姦罪行。如果張某認罪,或已做出認罪筆錄,法官將最有可能直接確定該男子構成強姦。
也就是說受害者李某需要提供自己被性侵的證據,反之被告張某也要提供自己沒有違背女方性自願的證據。
吳志鴻律師小結:以上是吳志鴻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