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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朋友出去偷桃不幸身亡,朋友竟被判賠償30萬元?

案件詳情:

浙江一男子夏某翹班約朋友方某去偷桃,卻不幸溺亡,悲痛之餘,父母把單位村委會和朋友方某都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單位村委會沒有責任,但是方某被判了賠償30多萬元。朋友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明明是夏某叫去的,夏某落水後也施救了,為什麼還要判我的責任?

別人偷桃意外死亡,為什麼同行者要賠30多萬元?

律師分析:

首先,夏某作為成年人知道偷桃是犯罪,也知道晚上在池塘邊散步是危險的,夏某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個游泳池明確表示是用來灌溉的,有禁止標籤,所以村委會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雖然是落水者主動約的方某,但是方某明明知道偷桃是違法行為,他沒有勸阻反而跟著去了,最後夏某落水以後,方某因為害怕偷桃被別人發現沒有及時呼救。因為採取第一時間及時的救助措施,所以夏某的死亡李某應亡承擔了25%的次要責任,賠償落水者家人三十多萬元。

法律知識擴充套件:

意外死亡是指意外暴力造成的人員傷亡。如自然災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的死亡。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主要取決於特定事故所屬的類別,並根據相應類別進行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專案和標準:因醫療而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及因失業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用、遺失的工作費用、護理費用、運輸費用、住宿費用、醫院食品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用。

王世聖律師小結:

以上是王世聖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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