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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是某建築工地的員工,到工地上班的第二天,就從12樓高的外架上摔下,因其未戴安全帽,當場死亡。

這本是一起簡單的工傷事故,死者是受害人,他的家屬一番吵鬧,重複著中國式的索賠模式,各方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下,很快,他的妻兒獲得了用工單位近100萬元的工傷賠付金。

他的生命結束了,賠付也結束了,但事實的真相遠未結束。。。。。。

時隔一個多月,用工單位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他的妻兒騙賠,要求全額返還工傷賠償金。

原來,

用工單位偶然獲悉,死者是一個癌症晚期患者,並拿到了死者患病的相關病歷證明,據此,向法院訴訟,認為死者明知道自己身患絕症,將不久於人世,故意到工地上班,並跳樓自殺(注:法律規定自殺不屬於工傷),惡意騙取鉅額的工傷賠付,其死亡依法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請求判令其妻兒返還全部的賠償金。

訴、辯觀點:

他確實患癌,難道癌症患者就不能上班嗎?

他確實死的蹊蹺,僅上班兩天就摔死?但蹊蹺歸蹊蹺,誰能說工傷與上班長短有關呢?哪怕上班1分鐘,也可能發生工傷啊!

他的行為確實值得合理懷疑,但懷疑能當證據嗎?

人都已經死了,自殺還是不慎摔死(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誰能說的清呢?

同樣是死,選擇不同,結果完全不一樣:

如果,我是說如果他明知道患癌,且生命進入倒計時,經過癌症的所有流程,直至死亡,他的家庭將揹負鉅額的治療費用,且人財兩失。

如果,他為了避免上述人財兩失的結局,同樣是死,為了家庭,為了孩子,他艱難的選擇了“工傷”式的死亡,可憐的妻兒還能獲得一筆賠償金,他是不是顯得更加的悲壯而偉大!

究竟誰是受害人,他?還是它?

這還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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