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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審判了一起關於私拆電線杆導致人死亡的事件,案件中原告顧某因私拆電線杆導致其妻子被壓不治身亡,而原告顧某在對私拆電線杆表示後悔的同時,也將電線杆產權方以及其鄰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50萬元,卻被法庭駁回,僅判決鄰居王某適當補償3萬元。

2020年2月8日,為了之後裝修能夠有更好的採光,顧某與王某在協商後決定對兩家房屋之間空隙中閒置的空心水泥板和電線杆進行拆除。在協商之後的第二天,顧某以及其妻子就對電線杆進行了拆除,但是在拆除的過程中因擔心自家房屋受損,所以顧某到三樓對房屋窗戶等進行防護,讓自己的妻子進行輔助。

然而在顧某以及其妻子對房屋採取防護措施的時候,電線杆因之前顧某在拆除時進行的操作出現傾斜,並且向顧某妻子的方向進行滑動,當顧某妻子發現電線杆倒了的時候已經來不及進行躲閃,被砸後導致搶救無效死亡。

顧某在對自己妻子的死亡悲憤不已的同時,認為對於其妻子的死,鄰居王某以及電線杆的產權方都有相應的責任,所以顧某將鄰居王某以及電線杆的產權方供電公司告上法庭,並要求兩方共需要賠償損失150萬元。

顧某一方在此次事件中認為,電線杆的產權方供電公司在之前對顧某所在的房屋進行了電線回收,但是並沒有對電線杆進行處理,導致自己在自行處理時發生事故,而在電線杆拆除這件事中,因鄰居王某也同意對電線杆進行拆除,所以鄰居王某以及電線杆的產權方都應該負相應的責任,應該賠償顧某的損失。

在進行實地取證調查後發現,顧某雖然和其鄰居王某進行商議拆除電線杆,但是這種行為卻是屬於私自拆除。拆除電線杆的地方由於王某家的側門已經封死,並且顧某作為拆除電線杆的發起人,所以主要受益方是顧某,而非王某,所以顧某在拆除電線杆事件上承擔主要責任。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在對供電公司取證的時候,供電公司出具了所架設的電線杆是要早於顧某所購的房屋時間的證據,並且電線杆的位置並不影響顧某或者是王某的出入,所以電線杆拆除屬於顧某的個人行為,顧某妻子的死亡也與供電公司無關。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在審理後判定,顧某一方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認定顧海夫妻拆除電線杆的行為與王某有關,而對於王某作為顧某的鄰居自願進行一定補償的行為予以認可,最終判定王某將補償原告顧某3萬元,顧某私自拆除電線杆導致出現事故與供電公司並無關聯,所以駁回顧某要求供電公司賠償的請求。

本文提醒大家,如果公共設施對自家生活產生影響一定要聯絡專門的管理部門,不要私自拆除,對於不是專業人士的我們來說,一絲的疏忽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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