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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18歲的王威(化名)與同伴一起飲酒後,同伴失足落水,王威在救人時也不幸溺水身亡。

王威家人認為王威此舉是見義勇為,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收到的書面回覆卻稱:王威此舉不構成見義勇為,而是履行了法定義務。

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關於王威的行為不是見義勇為的決定是委員會成員一致透過的,雖然無法認定其見義勇為,但對其行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後期將對王威家庭進行慰問。

由此引發了社會熱議:聚會飲酒後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呢?

首先,同飲者之間負有注意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同飲者對於共同飲酒者負有【法定救助義務】。

(這種法定救助義務通常體現為特定關係人員之間:比如子女對父母的救助義務、警察對求救者的救助義務等)

但是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同飲者之間互相負有【注意義務】。

這種注意義務具體體現為: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共同飲酒活動的組織者對聚會成員的安全保障義務;同飲者之間互相勸阻飲酒的義務;同飲者通知醉酒者親友、其它服務機構、急救中心的義務;同飲者互相照顧、幫助的義務等等。

基於這種同飲者之間的注意義務,回到事件本身來看,18歲男生王威和朋友一起飲酒,對於同伴飲酒過程中以及飲酒後,作為同飲者的他,也負有照顧、幫助的注意義務。

因此,面對同伴溺水,王威於情於理都應積極採取施救措施,以避免發生同伴溺亡的損害結果。

圖片與事件無關

其次,這種注意義務是有邊界的:

雖然同飲者對於共飲者負有照顧、看護的注意義務,但是這種義務範圍是有邊界的。

但是同伴溺水,面對這種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形,我們不能苛求一個同樣飲酒的人,必須捨棄自己性命下河實施救助。

王威救人事件中有關部門出具的《不予認定見義勇為決定書》

綜上所述:

筆者認為:王威作為同飲者,跳河救助溺水同伴的行為,他雖然負有同飲者對共同飲酒者的【注意義務】,但是這種義務既不是【法定救助義務】,也不是【合理範圍的一般注意義務】。

那麼王威此舉是否構成見義勇為呢?

見義勇為在法律上的定性屬於【無因管理】,而構成無因管理,至少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管理他人事物。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

——從這兩點來看,如果王威對同飲者溺水負有【法定義務】,那麼他定然不構成【見義勇為】。

但是如上述筆者分析認為:王威對同飲者溺水並不負有法定救助義務,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他救人的舉動就應當認定見義勇為。

結語:

從事件本身來看,對王威見義勇為的認定/不予認定的爭議,其實不僅涉及金錢獎勵的問題,更涉及道德本身。

誠如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所言:王威此舉值得肯定和同情,其實也是從道德層面認定了其行為的“義舉”性質。

以上作為筆者個人分析,法律界人士對此事也有不同看法。但是對於這樣的“特殊事件”,既然從法律層面尚有爭議,那不妨從道德層面好好斟酌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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