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貴重物品,是不少情侶間表達愛意的方式,但有些戀人在分手時,會因財物的處分問題鬧到法院。近日,浙江杭州的蕭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
大衛(化名):我們談戀愛談了兩三年,我為她買房、買車,帶她旅遊,買美容卡,花了不少錢,估計有100多萬。
4年多前,原告大衛與被告小梅(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很快發展成了男女朋友。大衛表示從給小梅日常花銷到出去旅遊,到最後發展到為小梅買房、買車等大額消費,前前後後,不下100萬。2019年年初,大衛向小梅提出了結婚的想法,但在婚房問題上,兩人分歧較大。數次分分合合之後,2019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
小梅:除分手後他轉給我的4萬元以外,其他說不清楚的,怎麼還啊?而且他前面也書面形式說“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啊。
2020年9月,大衛將小梅訴至蕭山法院,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小梅返還款項96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大衛在以書面形式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討”的承諾後,卻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明顯有違誠信,結合大衛並無證據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除小梅自願返還的4萬元外,法院判決駁回了大衛的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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