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7歲的李某騎電動腳踏車,在過十字路口時被一輛轎車撞倒,被急救車送到錦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而這一次普通的車禍竟然讓他在醫院幾乎住了5年方才出院。原因是,手術後第二年發現鈦板斷裂,兩年後才取出。
出院後,李某將車禍肇事方及醫院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分別對兩案作出終審判決,李某兩案共獲賠56萬餘元。
經營工藝品店的老李出車禍後進行了手術,交警認定,轎車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負事故全部責任。
對方全責,李某全心養病,本以為等傷養好就可以出院回家了,可萬萬沒想到,7個月後,發現埋在左腿中的鈦板斷裂。2017年5月,醫院為李某進行左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固定物取出術,左脛骨遠端骨折術後骨不連取髂骨植骨,再次內固定術。住院期間花掉治療費12萬餘元,還欠醫院10餘萬元。
李某住院1730天,出院後,經鑑定,李某為九級傷殘。鑑定機構給出的意見為:醫院在對李某診療過程中存在術式選擇不佳的過錯,該過錯與其左脛骨遠端內固定術後鈦板斷裂、骨不連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係,過錯原因力為次要原因。傷殘與醫療過錯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係。同時建議李某營養期為24個月。
判決書顯示,李某辯稱,經歷多次手術,至今左肢活動受限,肌肉萎縮。由於醫院的錯誤治療造成了病情加重並出現後遺症,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透過審查住院病志,李某住院期間存在大量無實際診療行為及用藥行為的現象,自2017年5月進行再次固定術後,李某已經幾乎無實際診療行為。因此,李某1730天住院期中存在不合理部分。認定24個月是李某誤工期、護理期、伙食補助期的合理期限。
法院認為,李某在交通事故與醫療事故兩個原因力的作用下受到人身傷害,相應責任人應根據兩個原因力所佔比例進行賠付。車禍肇事方對李某損失總額承擔60%的賠付責任,醫院僅對李某的損失總額承擔40%的賠付責任。
法院判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共計31萬餘元,由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李某19萬餘元;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醫院對李某的損失總額承擔40%的賠付責任,即醫院應承擔25萬餘元。
李某償還醫院醫療費109440.81元的60%即65664元,此筆費用由肇事方承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李某。
從判決書上顯示的賠償明細可以看到,除去醫療費用外,李某的護理費、誤工費用和傷殘賠償金數額較大,分別超過了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