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我岳父在湖南衡陽市的衡陽鐵路上工作。他是老鐵路,1947年從北方逃難來到衡陽,進入當時的粵漢鐵路局衡陽看車所當檢車伕,也就是現在的列車檢車員。解放後,轉為衡陽鐵路車輛段的檢車員。
解放前,單位是不給員工分房子住的。鐵路員工需要自己在外買房或租房住,因此,1949年初,我岳父與我岳母結婚後,就在附近的市區買了一套土磚茅草房,有三間一廚,花了8個大洋。那時候,鐵路工人的薪水還是比較高的,檢車伕一個月有6個大洋的工資。所以,我岳父當年有點錢買房子住。
解放後,我岳父的單位逐年建了一些房子,然後逐步分給職工。到1968年,我岳父終於分到了一套新建的兩間一廚的磚瓦平房。
有了新房,那個土磚房就沒有用了。岳父決定賣了,當時打算賣100元。可有人來買,只肯出60元。兩人講來講去,買方不同意加價,最後,岳父只好以60元賣了出去。
後來,也就是到了改革開放的三十多年後,這個土磚房還在,房主賣給一個有錢人建私房,以35萬元成交。這個價格,還是因為衡陽市房價低,才只賣了35萬。如果是一線城市,那還不知道值多少。
唉,岳父沒有眼光,如果當時一直留著多好。可惜,天下沒有後悔藥可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