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安徽省涇縣雲嶺鎮某小學學生肖某與同學參加由學校組織的滁州長城影視城研學旅行活動,10多位教師也參與了活動。該活動由合肥一家旅行社組織並接待,時間為兩天。
到達影視城後,學生與教師被分開,由影視城的教官帶學生乘坐觀影車觀影,管理,教師並未參與。肖某等學生在影視廳觀影結束後,離開影視廳在等候區等候。等候區無導遊等工作人員提供服務、進行管理。有學生在等候區活動場地盪鞦韆,然而鞦韆架突然傾倒,將附近的肖某砸傷。肖某隨即被送入醫院治療,後經診斷為右脛骨髁間嵴骨折,陸續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肖某的前期醫療費用已由學校、旅行社支付。2019年4月11日,肖某的傷勢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並對誤工、營養、護理期限進行了鑑定。
隨後,肖某的父親將學校、旅行社起訴至涇縣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合計9.9萬元。但學校辯稱,到達影視城後學生與帶隊的教師被分開,教師不能在現場對學生進行管理。故學校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則認為,根據旅行合同的約定及旅遊法的規定,旅行社應對旅行活動承擔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因同學爭搶、推搖景區內的鞦韆,致鞦韆傾倒而受傷,肖某的受傷系意外事件,旅行社對此不存在過錯。
涇縣法院審理認為,結合肖某在旅遊過程中受到傷害的事實經過,可認定肖某自身不存在過錯。肖某等學生觀影后在等候區處於無人管理狀態,繼而發生損害,且旅行社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應對肖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肖某等學生到達影視城後,應影視城的遊覽要求,學校的老師即與學生分開活動,學生交由旅遊服務者管理,學校不參與管理。肖某在此期間發生損害,學校不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賠償原告肖某經濟損失9.6萬餘元。
辦案法官表示,旅遊經營者組織在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遊客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在本案中,肖某受傷時,現場沒有導遊等工作人員維持秩序,保障這群未成年遊客的安全,旅行社沒有盡到相關義務,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