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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稱事發當天,幼兒園的老師給自己打了一通電話,稱小朋友在幼兒園裡面摔倒了,鄭先生聽到這個訊息的時候特別的著急,立馬就趕到了醫院。結果到達醫院的時候,就看到孩子正躺在急診室的病床上,等待著做手術,小孩的衣服以及脖子全部都是血,而小孩子因為特別害怕,整個人躺在病床上一直哭。

之後鄭先生夫婦就帶著調查員來到了孩子的幼兒園,幼兒園的負責人描述道,事發時,這些孩子正在排隊上廁所,結果有一個小孩子把腿伸出來,鄭先生的小孩沒有看到,直接就“啪”地一下摔在了地板上,但是地面是特別光滑的瓷磚,並沒有存在什麼尖銳的東西。因為幼兒園的走廊監控壞掉了,所以對方的家長現在也不願意去承擔這一個責任。鄭先生這時候出示了除疤費用的明細,需要報銷一萬二千元,對於這個費用太高了,他們承擔不起。當時醫院給孩子開了一個進口的除疤藥膏,她認為這樣已經足夠了。

可是鄭先生的妻子並不認同這樣的做法,她覺得家長將孩子送到幼兒園,那就有著老師監管的責任。現在肇事孩子的家長不願承擔責任,那誰要來給受害方出這個費用呢?而且這個傷口是在臉上,並不是在其他部位,在臉上的疤會直接影響到青春期孩子的自尊心,這是想要用錢換都換不來的。換一個角度去思考的話,假如自己是肇事孩子的家長,那自己肯定會主動地去幫忙承擔對方孩子除疤的責任,並且還會給對方賠禮道歉,因為這是一個最為基本的禮節。鄭先生的妻子又對負責人說道,你們也可以不用出這個費用,直接就幫孩子除疤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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