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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聽過某車險公司老總說過,車險理賠中有超過20%的都帶有騙保因素。而海哥也有朋友曾在某知名車險公司做過現場勘查,他也表示,車險騙保很常見。

對於騙保,本身就已經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們還是不要去做。

但是保險公司的一些鑽空子行為,我們投保人確不得不防。我們將通過一個實實在在的案例,來看看某些保險公司的嘴臉。

不過,本文的案例的奇特之處就在於,保險公司為了給車主按上“騙保”嫌疑、為了少賠幾十萬而操碎了心。一審輸了不服,上訴二審,結果二審發回重審一審、然後在二審、再高院複審。而我們的案例講解,就從這個重新發回的一審說起。

這個故事很精彩,大家可以準備好花生瓜子慢慢看。

案例始末

涉案的蒙B牌照賓士車是別人欠了李女士的兒子杜某的錢,抵賬而來,通過某中古車公司過戶後登記在李女士的名下。杜某將車子借給了朋友韓某,而後韓某又將車子給肇事司機呼某開。

2017年2月9日晚深夜,呼某駕駛涉案車輛在神木市某路段因為對向車道車輛大燈因素,撞上了橋上的護欄,車輛起火。交管部門認定,呼某全責。

一審中

對於該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持有以下觀點:

1、駕駛員呼某在事故後,給交警隊報案的地址和給保險公司、給119火警報案的地址不一致,並且事故中胡某毫髮無傷,保險公司懷疑呼某不是實際駕駛員,且有縱火騙保嫌疑。

2、保險公司自行委託的江蘇省蘇州市某三方鑑定機構鑑定,沒有發現受損引發車輛起火的物證特質,也就是不是碰撞起火。

3、保險公司認為,依據保險法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所以李女士不應該來找保險公司索賠。

4、涉案車輛初次登記系2011年到事發2017年2月9日,已經使用超過5年,保險公司認為索賠金額146.5萬不符合現在車輛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找的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該車實際車輛價值為82.3萬元。

雙方質證後,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1、縱火騙保屬於刑事案件,保險公司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偵查,而保險公司並無能提供人為縱火的確鑿證據。

2、保險公司委託的三方機構在鑑定報告中並沒有附帶機構資質、鑑定人員資質等證明,原告方否認該證據的有效性,一審法院委託了陝西省某大學的機動車物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該中心2018年4月24日的鑑定報告顯示,車輛碰撞和起火有因果關係。

3、原告李女士做車輛登記人,且保險合同並沒有指定受益人,而且車輛的實際擁有人杜某也沒有任何意義,法律也不限制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贈與任何人。因此,法院認定李女士對被保車輛享有保險利益。

4、關於車輛實際價值,①車輛評估系神木市公安局委託西安某舊機動車鑑定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損失為1458000元;②車輛投保時,雙方在車損險投保保額中,約定保險價值為150萬,以該價值為賠償標準且評估價值低於約定實際價值,並無不當。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涉案的內蒙古包頭某保險公司賠付146.5萬元。

隨後,保險公司向陝西省榆林市中院提起二審上訴,理由依舊上面幾條。二審法院一一作出了和一審差不多的解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就“駕駛員呼某給交警報案是一個地址,給保險公司和119火警報案是另外一個地址,保險公司懷疑呼某不是實際駕駛員,且有縱火嫌疑”。二審法院通過電子地圖對比,兩個地址有重合,屬於地址的不同叫法。且原告方提供了保險公司出現場、119火警消防滅火的照片予以佐證。

2018年10月25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原判;2019年9月12日,陝西省高院亦駁回了保險公司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判。

2、一個地址兩個名稱,這個在生活中很常見,官方路名和本地居民叫法大不同的多去了。保險公司出現場的勘測員都能找到的地址,說明兩個地址一個是根據路牌來報案,一個是事故後詢問了路人後報案。這個在我們日常中很常見,之前海哥遇到過別人車禍,主動給119和120打電話,一個就是路牌和地圖上的地址XX路XX號,一個就是本地居民才知道的XX山XX小區後門。在說了呼某是借車駕駛,還縱火燒車?更加扯的是,呼某未受傷就懷疑是故意縱火。無論保險公司怎麼懷疑,沒有事實的猜測都只能叫做臆想,說破天了,也就是一種拒賠的手段罷了。

3、法院和公安局指定的有合法手續的鑑定機構鑑定結果保險公司不認可,然後堅持認為自己找的鑑定機構鑑定的結果才是真的。要法院和公安局指定有什麼用?

4、沒有保險標的利益這個,海哥看來,就是保險公司給拒賠理由湊數的。讓駕駛員呼某和保險公司打官司與車主與保險公司打官司除了增加不必要的時間、流程等,更多的就是保險公司絞盡腦汁摳出來的拒賠理由。

5、最後這個車損實際價值,海哥需要著重說一說,這兒有很多保險公司在鑽空子。

①商業車險在投保“車損險”時候,保險公司算價系統會根據車輛年限等給出一個估算價值,但是這個估算價值是可以更改的,假設本案中車險算價系統最開始的“車損險”估算價值為100萬,但是保險公司業務員或者出單機構為了多收保費,把車輛的估算價值改為150萬。說白了只要“車損險”保費給得夠,這輛2011年的賓士車投保新車價值的保額都可以。

②保險公司的車損估值,是按照該車現在的實際價值估損,表面看起來並無不當;但是公安機關指定的車損鑑定中心估值,則是依據“車損險”150萬的保額來估損,這是按照合同來估損,也是合法有效。

③本案保險公司就估損而言,就是一種詐騙行為了,左手賣保險時候就覺得這輛賓士管150萬,按150萬保額來收取保費;人家一出險,右手就按開了5年的實際折損來賠錢。《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我們在這個案例中沒有看到點點保險公司的誠實信用。

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最新評論
  • 1 #

    承保有問題,如果是中古車可以按成交價格承保。如果當時不提出而按理論實際價值承保,哪賠付時候按保單上車損險價格賠付。車輛發生事故後,如果懷疑騙保,應該由警方判斷是否屬於騙保,沒有證據表明哪保險公司不應該自己推定。這個案件處理如果是樓主的無誤表述,保險公司確實做法值得商榷。

  • 2 #

    我是一名普通的車主,我也懷疑這名車主騙保,第一:車輛著火一般是線路老化引起的,也就是電氣著火,而普通撞擊是不會引發火災的;其次:如果由於猛烈撞擊引起的火災,那是相當猛烈的撞擊,根本不可能駕駛人毫髮無損。而且這種百萬以上的好車基本撞到全毀也不會著火的。

  • 3 #

    中古車還按新車價投保呢,陪自然是中古車價值

  • 4 #

    能透露一下哪家保險公司麼?我感覺這家公司的車險不能買

  • 5 #

    果然是這不賠那不賠

  • 6 #

    拆那的保險公司都一個樣,摳字眼找理由拒賠。

  • 7 #

    比如說,有些地方,老糧站,老一輩人都知道地方,但是拆遷之後,糧站都沒了,但是地方已經叫習慣了。還是能找到這個地方,

  • 8 #

    辦事者都是站在公司利益上的。

  • 9 #

    一年坑人364天總要還點債的

  • 10 #

    保險公司讓你買保險的時候那是一堆文字遊戲的,賠的時候連個句號逗號都能拿來玩的

  • 11 #

    保險公司只有兩個不賠

  • 12 #

    有文化就是有文化,這樣罵保險公司是詐騙公司都說的這麼有水平,全程不帶一個髒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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