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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士鍾先生長期在某直播平臺觀看直播,一年半時間裡,充值1100多次,對370多名主播累計打賞近30萬元。鍾先生的妻子後將丈夫和直播平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全部打賞,被法院駁回。

實踐中,此類案件並不少見,並且同是打賞,有的錢要回來了有的卻要不回來,這是為何呢?

我們說,從法律角度來看,打賞的錢能不能要回,其實有兩個關鍵:

一是打賞性質;

二是打賞的人;

1、從打賞性質來看:是消費還是贈與?

直播打賞行為可能會涉及兩種性質:

一種是網路消費行為;一種是無償贈與行為;

——實踐中,通常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中,打賞行為本身(包括人數、次數、與平臺服務的合同法律關係、與主播直播行為的關係)來綜合判定究竟屬於哪一種關係。

(1)無償贈與行為中,有些賞錢是可以主張要回的。

一種情況——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女主播,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有悖公序良俗的,那麼就可能會涉及侵犯妻子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贈與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比如此前“郎教授事件”中,原配向“小三”主張返還郎教授贈與的兩套財產,最終法院就支援了原配的主張。

關於這一點,此前江蘇高院出臺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也提到:關於贈與行為效力的認定問題——

……有配偶者贈與或者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後反悔主張返還或者第三者主張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援。但配偶一方以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可以支援。

所以,無償贈與行為中錢款能否返還的關鍵在於,看贈與財產本身是不是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

(2)網路消費行為中,打賞的錢款通常無法主張返還。

這也是本案涉及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丈夫充值打賞的性質屬於網路消費,而不是無償贈與。

從打賞行為本身來看:

首先,本案丈夫打賞並非針對個人贈與(一年半時間裡,充值1100多次,對370多名主播累計打賞近30萬元),而是一種長時間在平臺的消費行為;其次,丈夫和平臺之間系網路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其多次充值行為均具有獨立性,每一次都有和平臺簽訂的《使用者服務協議》和《充值協議》;

所以,最終法院認為,本案中丈夫觀看直播打賞的行為,並不是和個人之間的無償贈與財產關係,而是一種居民的文化娛樂服務消費行為。

在後者的範圍內,就不涉及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

2、從打賞的人來看:是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一點很好理解。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回到本案,本案雖不構成贈與關係,但是作為消費行為來看,如果本案中的行為人系未成年的孩子,而不是成年的丈夫。

那麼妻子主張返還的打賞是有追回的可能的(具體也要結合如何舉證,監護責任等情況來看)。

但本案中丈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就要依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總的來說,從夫妻關係中一方直播打賞行為來看,另一方能否主張返還,一是要看打賞行為是服務消費性質,還是無償贈與性質。如果是後者,那麼還要看該贈與行為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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