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本應是一個家庭的頂樑柱,妻兒可以依靠的“大山”。但對於江蘇省儀徵市的陳強來說,他不僅不是妻子的支柱、孩子的港灣,而且還一次一次地拋棄他們,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離家出走三年,對殘疾妻兒不聞不問
1975年出生的陳強,因家庭條件不好,直到三十歲也沒有成家,家人非常著急,四處為他介紹。後來,陳強認識了金女士,並於2006年5月與其登記結婚。一年後,二人的兒子小陳出生了,不幸的是,小陳是多重殘疾,殘疾等級是四級。
因為金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人,無撫養能力,小陳自2007年4月出生後一直由金女士之母金某撫養,且承擔小陳全部的生活費、醫療費。
“考慮到他要照顧我女兒,我就幫他們帶孩子,這樣也能幫他減輕點負擔。”金某說,“但他並沒有好好照顧我女兒,還養了個‘小三’……”
2016年3月,陳強在某船廠做水電工時,認識了外地女子張翠,並把她帶回自己家,與妻子同住。
“平時我會送一些吃的過去給我女兒他們。那天發現她家裡有別的女人,我就讓她走。我沒想到,這女的一走,我女婿也跟著走了。”金某說,“他就這樣跟著‘小三’離家出走,一走就是三年多,對我女兒和外孫不聞不問!”
經查,陳強自2016年10月離家後就沒有再回過家,對妻兒也沒有照顧過。這三年來,金女士和小陳的生活全由金某照顧。
照顧外孫的同時還要照顧女兒,年歲漸長的金某開始力不從心。因一直聯絡不上陳強,2019年6月18日,走投無路的金某以小陳名義向儀徵市檢察院申請支援起訴,該院經審查予以受理。
在辦理支援小陳起訴追索撫養費案中,該院審查後認為陳強逃避撫養責任的行為可能涉嫌遺棄犯罪。為此,該院先後前往市殘聯、民政、村委會和小區調取相關材料30餘份,詢問相關證人10餘次,發現陳強還涉嫌重婚、拐賣兒童的犯罪線索。
2019年7月9日,儀徵市檢察院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對陳強、張翠立案偵查。
與人同居,有償送養同居女友的兒子
原來,離家後的陳強一直與張翠生活,二人雖沒有領結婚證,但一直以夫妻名義租房生活。
張翠,1986年出生,山東人。2011年5月4日,張翠結婚,婚後與丈夫的感情不好,在一起生活半年不到,張翠就隨養父母來到某船廠打工。張翠說誰願意給她吃的,她就去誰家裡,也沒有找過正經工作,就一直這麼流浪,直到2016年遇到陳強。
2016年3月,陳強認識張翠的時候,她已經懷孕了:“不知道孩子是誰的,生下來陳強也不會幫我養的。流產需要錢,我拿不出來,陳強也不願意出。”張翠說:“後來陳強跟我說,有人願意養這孩子,讓我把孩子‘送人’,對方願意給錢,我就同意了……”
當時陳強每天的工資是200元,一個月工作20天,可以掙4000元。但是,他和張翠都好菸酒,掙的錢不夠開銷。兩人商議以送養收取“營養費”之名將孩子賣給他人,所得2.5萬元被二人用於吃喝玩樂。
賣完女友兒子又賣親生女兒
2016年8月,張翠與陳強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2018年冬天,張翠再次懷孕。
之前以2.5萬元“送”掉張翠生的孩子,讓陳強嚐到了甜頭,他又一次動起了將孩子以收取營養費之名送人的念頭。
2019年7月,張翠生下與陳強的女兒。二人以1.4萬元的價格將女兒送養,錢同樣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2019年7月9日,儀徵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就陳強涉嫌遺棄,陳強、張翠涉嫌重婚、拐賣兒童罪立案。同年7月16日,公安機關立案後,儀徵市檢察院多次赴辦案部門就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提出建議,幫助梳理辦案思路。犯罪嫌疑人陳強於2019年9月20日被上網追後逃抓獲歸案。
2019年11月29日,該案移送至儀徵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認為,陳強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將身患精神疾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遺棄,行為涉嫌遺棄罪;陳強、張翠有配偶且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行為涉嫌重婚罪;陳強、張翠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借送養之名出賣子女,涉嫌拐賣兒童罪。2019年12月31日,該院依法以陳強涉嫌遺棄罪、重婚罪、拐賣兒童罪,張翠涉嫌重婚罪、拐賣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法院以遺棄罪判處被告人陳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張翠有期徒刑一年;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對於金女士與小陳的現實困境,儀徵市檢察院依法幫助他們申請3萬元的司法救助金,並已發放到位。同時,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該院建議民政部門進一步解決小陳以及兩名被拐賣兒童問題。
(涉案人員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