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家境不好,三十多歲的陳強才娶上媳婦 ,但妻子金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婚後金女士生了個兒子,是四級殘疾。2016年,陳強打工過程中認識了山東姑娘張翠,兩人同居住到了陳強家裡,岳母發現後要趕走張翠,於是陳強索性與張翠以夫妻相稱搬到外面居住,三年未回家。岳母金女士獨自承擔起照顧女兒和外孫的擔子。
陳強和張翠平日花銷較大,為了滿足物慾,兩人先是以2.5萬元將張翠與別人所生的兒子賣掉,後又以1.4萬元將兩人的親生女兒賣掉。
2019年,陳強岳母起訴陳強索要撫養費,陳強遺棄殘疾妻兒、賣掉兩名兒童、與張翠重婚等罪行也被公安機關和檢方揭出,陳強與張翠分別被起訴判刑。考慮到金女士一家的困難,儀徵市檢察院為其申領了3萬元司法救濟金。
陳強和張翠不顧骨肉親情,為了利益賣掉"便宜"兒子和親生女兒,賣兒女得到的錢全被他們吃喝玩樂揮霍一空,視兩個孩子的命運和家中的殘疾妻兒為無物。
陳強娶了有殘疾的妻子,心裡或許是不滿的,但這並不是金女士的錯,為此冷待無視她,陳強的行為無可洗白。其實,現實中像陳強這樣高齡的貧困男人娶不到老婆有很多,選擇殘疾人就成了他們結婚、延續後代的無奈選擇。據統計,我國有6000多萬殘疾人,其中殘疾女人約佔一半。而對這些殘疾婦女來說,她們也是沒有選擇權力的。
到了適婚年齡的殘疾女人可以選擇的結婚物件很少,她們不能像健康女性那樣,對男方的長相、身高、年齡、性格、工作、家庭條件等進行評判,更多地時候她們沒有選擇權。
而殘疾人婚後的生活也存在諸多困難。身體的殘疾,讓他們不能像正常人那樣工作、從事家務勞動、照顧丈夫孩子,往往都需要有人來照顧她們的生活起居。這讓家庭的經濟負擔變得沉重,日子愈發艱難。同時,來自個別人對殘疾人帶有的偏見,也加重了他們的心理負擔。因此,像陳強這樣,選擇逃避與殘疾人的婚姻,拋棄殘疾妻兒的事件時有發生。
但是,遺棄殘疾婦女、兒童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構成遺棄罪,無論是成年殘疾人還是老年、幼年殘疾人被遺棄,犯罪嫌疑人都將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陳強更令人髮指的行為是將兩個孩子賣掉,換得自己和張翠的花天酒地。常言道: 虎毒不食子。禽獸都不對自己的子女下手,賣掉親生兒女的行徑禽獸不如。
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發生的兒童拐賣案達數千起,其中親生父母賣掉自己的孩子的情況約佔三分之一。在某些貧困地區,由於公共衛生資源較少,導致一些貧困家庭生育很多子女,家庭經濟負擔沉重,於是父母就將年幼的孩子賣給想要收養小孩的家庭或人販子,換得幾千至數萬元不等的金錢。也有的像陳強、張翠這樣的,為了自己生活安逸,將孩子賣來換錢。當然,也有些多子女家庭,透過相關機構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的情況。
拐賣婦女兒童在我國是重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的人認為,娃是自己的,賣不賣都是自己的權利。其實,根據我國刑法,即使是親生父母賣了自己的孩子,也是違法的,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你如何看待陳強的行為?